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11640112010148754W/2026-0006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6-02-25
责任部门:灵武市科技局 发布日期:2026-03-09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科技创新贷”业务管理办法(2026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灵武市“科技创新贷”业务管理办法2026修订》已经市政府2026年第3次(十八届第120)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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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灵武市“科技创新贷”业务管理办法

2026修订)


第一章 背景及产品名词解释

第一条为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和撬动金融资本支持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科发资202547)、《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方案》(宁党办〔20254号)等有关要求,灵武市科学技术局(下称“科技局”)联合灵武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融资担保公司”)及业务合作银行开发“科技创新贷”融资业务,为我市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为规范业务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贷”是基于“风险补偿资金”开发的、面向科技企业的融资产品。

第三条“科技创新贷”业务开展及“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风险补偿资金”组建及管理

第四条“风险补偿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前期提供的4400万元资金及其收益组成,用于引导合作银行开展“科技创新贷”业务及风险补偿。

第五条“风险补偿资金”遵循“专款专用,有效担保,按期偿还”的原则管理,科技局委托融资担保公司管理运营并签订《资金委托管理运营协议》,由融资担保公司按照《“科技创新贷”业务合作协议》规定,将资金存入合作银行专用账户。

第六条业务合作银行由科技局联合融资担保公司共同遴选,各业务合作银行风险补偿资金存款额度根据业务量决定,三方在签署《“科技创新贷”业务合作协议》后开展“科技创新贷”业务。

第七条合作银行对专户中的资金按约定支付利息,该利息收益归属专用账户,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池,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合作银行需按季度结息,并向融资担保公司通报每季度利息收益,融资担保公司将各合作银行利息收益统一汇总报科技局,科技局有权对专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三章 融资业务范围及费用

第八条“科技创新贷”仅法人类客户提供1年期以内(含)流动资金贷款融资业务;单户授信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含),对集团性下属多个企业视为同一客户;企业原则上应将贷款用于创新活动或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流动资金周转,不得违规挪作他用。对“科技创新贷”支持超过5次的企业,鼓励合作银行通过其他信贷产品等方式接续或置换支持,逐年降低该企业“科技创新贷”贷款金额。

第九条“科技创新贷”贷款利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差别化定价,原则上按照银行利率定价办法执行,贷款利率不得超过最近一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20bp

第十条需要担保增信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不超过其承保金额的1%收取担保费。


第四章 支持对象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科技创新贷”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企业应当属于纳入灵武市科技型企业、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培育体系中的企业,即有效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满足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2%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标杆企业、领军企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

1.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控制人信用记录良好,均未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企业无参与民间融资行为,完税记录良好,按期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披露企业年度报告;

3.生产经营相对稳定,实际盈利或预计可实现盈利;

4.在合作银行辖属分支机构开立结算账户;

5.申请时不在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影响期内,未处在科研失信惩戒期

6.企业应当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五章 贷款申报与审核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贷款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以下基础资料:

(一)灵武市“科技创新贷”贷款项目申报书;

(二)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及截至申报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

(四)近一月内企业征信报告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征信报告、信用中国报告;

(五)科技局、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企业向科技局提交贷款申请书,科技局核查其是否为有效期内的科技企业,并由会议研究是否推荐,对于同意推荐的项目,向融资担保公司出具《关于“科技创新贷”同意推荐贷款项目的通知》。

第十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对经科技局推荐申报的企业收集基础资料,开展贷前调查,核实企业是否正常经营、是否存在影响正常经营的行政处罚、未决诉讼或未执行完毕案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是否存在重大债务纠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根据企业实际需求确定贷款额度、是否需要担保措施等内容。融资担保公司审保后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向合作银行出具《担保意向书》。

第十五条合作银行在收到《担保意向书》后,应及时对企业做尽职调查及贷款审批。合作银行、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及反担保人等签订借款、委托担保、保证、反担保等有关合同,融资担保公司应及时办理反担保各项登记手续。各项业务手续完结后,由融资担保公司向合作银行出具《放款通知书》,合作银行在收到《放款通知书》后按约定向企业放款,并向融资担保公司出具《放款通知回执单》,融资担保公司在收到《放款通知回执单》后向科技局出具《放款汇总表》。

第十六条对未出具“科技创新贷”同意推荐贷款项目通知的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不得提供涉及“风险补偿资金”的《担保意向书》,融资担保公司及合作银行不得办理贷款。合作银行未收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放款通知书》或未按《放款通知书》要求放款的,“风险补偿资金”不予补偿,所产生的风险及责任均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


第六章 风险补偿及追偿程序

第十七条“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银行按照7:3的比例共同承担风险。“风险补偿资金”按照出资金额对“科技创新贷”业务承担有限责任。“风险补偿资金”仅对贷款本金损失进行补偿,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

贷款企业在贷款期内被并购重组的,其还款责任由并购重组后的企业承担。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贷款风险,或国家相关金融政策调整,按国家相关金融政策办理,“风险补偿资金”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及合作银行负责贷后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贷后管理及风险防控,原则上按季度进行贷后管理,监控企业现状及变化趋势,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控,分析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并在必要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避免风险的形成。双方对发现的风险因素要相互反馈,并及时书面告知科技局。贷款期间,如出现贷款企业经营困难暂时无力偿还贷款的,各方应积极协商进行救助。

第十九条企业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合作银行应及时通知科技局和融资担保公司,并由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各自启动担保履行措施及其他可能采取的措施以减少损失,如因任意一方懈怠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承担损失扩大部分的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当企业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偿付贷款本息时,合作银行在贷款逾期次日书面通知融资担保公司,贷款逾期满60天仍未收回的,合作银行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向融资担保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补偿申请函;

2.良贷款情况报告;

3.借款合同、放款凭证、贷款发放以来的贷后管理报告。

融资担保公司在收到风险补偿申请材料后,于5日内对申请材料完整性及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实地走访贷款企业了解不良贷款形成原因、还款计划等情况,形成书面审核报告和补偿意见报科技局、财政局、国资中心,于30日内完成审核及批准程序,从“风险补偿资金”中按照逾期贷款本金的70%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对发生补偿的项目,贷款企业仍承担该笔贷款的最终还款责任。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应积极履行追偿职责,按照责任分担比例分别进行追偿,不得因风险补偿而弱化应尽的清收和追偿职责。融资担保公司应与合作银行加强配合,对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加强监管,通过法律程序追偿欠款、处置抵质押物,追回资金。不良贷款处置追回金额在扣除相关追偿处置费用后按风险责任比例分配及时返回原补偿资金账户中。融资担保公司及合作银行应分别设立“科技创新贷”风险补偿工作台账,如实记录并定期核对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追偿资金返还等事项,及时书面告知科技局、财政局、国资中心。

第二十二条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暂停“科技创新贷”新增业务的办理,妥善做好存量业务和风险化解工作:

(一)“科技创新贷”业务整体补偿金额达到风险补偿资金池总额的35%时;

(二)相关政策调整,“科技创新贷”业务需要同步调整的。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科技局对“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加强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建立“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台账,每季度向科技局书面报告贷款业务相关情况及《放款汇总表》,每年向科技局书面报送《“科技创新贷”贷后管理报告》。同时对风险资金进行动态管理,鼓励合作银行积极加大信贷资金投放,每年对合作银行做绩效评价报告并将结果书面报送至科技局。

第二十五条合作银行应按照《“科技创新贷”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积极推进业务,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科技局及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根据合作银行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是否合作。合作银行与贷款企业弄虚作假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资金,取消其合作资格。

第二十六条贷款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银行和融资担保公司有权提前追讨贷款本息,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二)违反贷款纪律及其他政策规定,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或有其他违反贷款用途等行为的;

(三)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项目实施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核查,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等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建立尽职免责机制。“科技创新贷”出现风险补偿时,相关单位及人员已履职尽责,且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不予追究责任,不作负面评价。

相关工作人员在“科技创新贷”业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科技创新贷”业务的审批、发放、收回、贷后管理等按合作银行和融资担保公司的相关规定及《“科技创新贷”业务合作协议》进行,科技局予以监督。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64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1231日。《灵武市“科技创新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灵政办发〔202172号)同时废止。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225日印发

附件: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