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及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解决资产闲置浪费、使用效率不高、管理权责不清、审批流程不明确等问题,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升资产使用效能,适配灵武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际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编制依据
严格遵循《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宁财(资)发〔2025〕240号)《银川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银财发〔2025〕91号)等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相关规定,结合灵武市实际情况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该《办法》适用于灵武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有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明确资产使用方式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且资产应优先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保障事业发展和提供公共服务,符合规定条件才可开展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行为;要求资产使用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物尽其用、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同时相关单位需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提升资产使用效益。
(二)管理权限。市国资中心及各部门按权限审核审批资产使用事项,办公用房、公车管理遵循银川市相关办法;除特殊规定外,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原则一律报市国资中心审批,土地房屋类资产出租出借6个月内,由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直接报市国资中心审批)并在7个工作日向市国资中心备案;连续出租出借给同一承租承借方超过6个月的报市国资中心审批;单位或批量价100万元以上资产需市人民政府审批;停车场等收费资产经集体决策后报部门备案,定价按规定执行;市属科研机构、高校科技成果(涉密除外)可自主转化,相关国有股权投资由部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需按规定报送年度、月度报告,全面反映资产使用及收入情况,衔接财务与预决算报告。
(三)基础管理。按规建立资产信息卡(含权证不全但实际控制资产),规范核算杜绝账外资产;资产取得后及时验收入库、登记入账,建设项目竣工后1年内完成交付与决算,已交付未决算在建工程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或公共基础设施;每年至少盘点1次资产,盘盈盘亏及时处理,确保账实、账卡、账账相符;加强产权管理与权属登记/确认,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动态更新资产使用状态信息。
(四)使用方式。健全验收、领用等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与交接要求;定期维保资产,规范房屋、公车使用;建立共享共用挂钩机制,依托平台推进资产共享,规范数据资产处理与开放。
严控出租出借行为,仅限不需使用、难调剂、难共享的国有资产,经论证决策审批后实施;资产需权属清晰,严禁违规出租转借及闲置出租时购置同类资产;按要求提供材料,原则上公开招租,明确租期(出租不超5年、出借不超2年),特定房屋类资产委托管理或有偿使用原则上公开竞争。行政单位严禁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或设营利组织;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用房屋对外投资,对外投资需合规审批,严控货币资金及违规投资事项;按要求提供材料,规范核算,除特殊情况外需资产评估并核准备案。
(五)使用收入。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范围包括资产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共享共用补偿收入及其他有偿使用收入,相关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需按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规定及时上缴市本级国库,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按市财政局规定上缴,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按规定留归本单位的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管理,同时各单位要及时足额收取收入,严禁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挪用等违规行为。
(六)监督检查。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所属单位,及时纠正问题并向市国资中心报告,对违反本办法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货币形式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资源、保障性住房等按相关规定执行,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需符合国家保密制度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灵武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灵财发〔2015〕191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灵武市人民政府组织印发,灵武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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