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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12010148754W/2026-00085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6-04-20
责任部门:灵武市国资中心 发布日期:2026-04-20
名 称: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26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41



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宁财发〔2025240)、《银川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银财发〔202591等规定结合灵武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灵武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方式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首先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

第四条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物尽其用、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第五条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六灵武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和各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第七条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权限按照《银川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银川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除本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外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原则上一律报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批。土地房屋等资产出租出借6个月以内的,由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无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报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批,并于7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上的资产灵武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国有资产连续出租出借给同一承租承借方超过6个月的按照本条规定权限报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以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外公开收费的如停车场、体育文化场馆、教育教学场地等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报各部门备案不再另行审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涉及临时出租出借储备土地的,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国家设立的灵武市管理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各部门和灵武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审批国家设立的灵武市管理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进行对外投资等使用事项由各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灵武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各部门对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文件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的依据。

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报送年度报告、月度报告在报告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使用和收入管理情况强化资产报告与政府部门财务报告、部门预决算报告的衔接确保同口径数据一致。


第三章基础管理

第十二条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建立资产信息卡填写资产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使用信息、特性信息等。对于权证手续不全、但长期占有使用并实际控制的国有资产应当建立并登记资产信息卡。

第十三条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十四条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库和登记入账手续。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在建工程应当按规定及时以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

第十五条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六条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确保产权清晰。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国有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国有资产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七条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应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资产使用管理并将资产使用状态等信息按照要求及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动态更新。


  1. 使用方式

第一节资产自用

第十八条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管理制度和流程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加强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国有资产使用状况及时组织资产维修和保养减少非正常损耗。达到报废更新年限但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根据单位需要和捐赠资产性能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条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房屋资产的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房屋资产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落实房屋资产安全主体责任做好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使用。

第二十三条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车辆编制。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公务用车应当用于保障工作开展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违规固定给单位内设机构或者个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配置、绩效管理挂钩的联动机制将资产共享共用情况作为新增资产配置的重要参考因素充分利用存量资产科学配置新增资产解决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等问题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应用预算管理体化系统资产调剂共享功能以及充分运用公物仓等平台积极推进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按照共享共用资产平均工时成本和物料消耗合理制定、标示补偿标准由使用方向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科研仪器纳宁夏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共享共用平台),实行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第二十六条鼓励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合法合规开展软件等无形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共享共用的软件等无形资产著作权仍归原单位所有使用共享软件等无形资产的单位可通过合同约定享受修改权、复制权等部分著作权利。

第二十七条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做好数据资产加工处理工作提高数据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在确保公共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强数据资产汇聚共享和开发开放促进数据资产使用价值充分利用。


第二节出租出借

第二十八条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对不需使用且难以调剂、难以共享共用的国有资产经严格论证和集体决策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出租出借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不得转租转借。

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确需无偿借用对方资产的应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房屋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其他用房闲置且无法调剂使用、无法按规定转换用途或者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出租出借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其他用房不得转租转借。

第三十条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且不存在纠纷原则上不得在资产闲置的情况下租用借用、购置同类资产不得在对外出租出借的情况下租用借用、购置同类资产。

第三十一条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1. 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2. 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3. 产权有争议的

  4.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2. 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财务资料、资产信息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 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出租出借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分析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并对是否租用借用同类资产情况作出说明涉及房屋出租出借的需提供房屋安全情况相关材料

  4. 行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借的书面证明采用非公开方式招租的承租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 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方式。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的原则上通过单位或者资产所在地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机构等进行确保过程公正透明。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或组织专家评审,以评估或评审结果作为确定价格的重要参考。

经各部门批准出租房产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下50万元或房产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6个月原则上通过单位或者资产所在地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机构等进行也可自行组织招租。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银川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合同期满后继续出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承租方确定后应当及时签订出租合同或协议每期合同或协议的期限一般为1-5年。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借确因工作需要出借的出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五条除国家和自治区、银川市另有规定外,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为提供餐饮、住宿、生活服务、文化服务等功能的房屋类国有资产确需委托专业机构管理或者授权专业机构有偿使用的原则上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并由各部门自行审批。


第三节对外投资

第三十六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灵武市本级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灵武市本级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利用房屋类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灵武市本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

除本办法第十条和国家另有规定外,灵武市本级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直接投资新设或者新入股企业确需新设或者新入股企业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灵武市人民政府审批。

灵武市本级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三十七条灵武市本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且不存在权属纠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利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对外投资严格控制货币资金对外投资。

第三十八条灵武市本级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1. 买卖股票、期货、基金、公司债券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购买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4.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投资事项。

第三十九条灵武市本级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投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2. 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财务资料、资产信息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 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对外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分析拟合作方的基本情况拟用于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类型及来源对外投资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4. 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拟创办企业的章程草案

  5. 拟合作方法人证书或者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6. 灵武市本级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拟合作方或者被投资方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7. 股或参股公司增资扩股董事会决议;

  8. 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拟投资资产评估报告;

  9. 其他材

第四十条灵武市本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不得将对外投资在往来款科目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四十一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灵武市本级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

国家设立的灵武市管理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五章使用收入

第四十二条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入,包括资产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共享共用取得的补偿收入以及其他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收入等。

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入应当在扣除税金、资产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灵武市本级国库。

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按照灵武市财政局有关规定上缴灵武市本级国库。

第四十三条国家设立的灵武市管理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按照规定留归本单位的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取资产使用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灵武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各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定期向灵武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报告。

第四十七条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附则

第四十八条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灵武市本级事业单位以及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形式的资产使用管理按照预算、资金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资源、保障性住房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各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灵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灵武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灵武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灵武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灵财发2015191中的《灵武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