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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
公开内容

灵武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 2023-06-09 18:03 字体:[]

为加强和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公安法制管理和便民服务机制,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灵武市公安局编制了《灵武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灵武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内设机构设置与派出机构设置其及职能情况等。

2.部门文件

主要包括:以我局名义发布或者我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与我局职能职责及业务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4.工作信息

主要包括:我局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行政许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等服务事项的相关信息。

5.财务信息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等。

6.其他信息

主要包括:我局其他应该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灵武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nxlw.gov.cn)、“平安灵武”微信公众号,以及电视广播、报刊、电子信息屏、公示栏等平台和载体予以公示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向灵武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公安业务职能信息。

按照《条例》有关规定,灵武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公开以下信息: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

2.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公开。(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4.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5.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6.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信息;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受理机构

灵武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信地址:灵武市怀远街1号灵武市公安局办公楼指挥中心605室,咨询电话:0951-4771021,传真:0951-4023574,邮编751400,邮箱:lwgaj01@163.com,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2:00,14:00-18:00(冬季),14:30-18:30(夏季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灵武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灵武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灵武市政府网站上下载,也可到灵武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灵武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灵武市公安局办公楼指挥中心605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送达至我局(灵武市公安局办公楼指挥中心605室)。

3.在线申请。申请人登陆“灵武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务公开”栏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我要在线申请”界面,按照提示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

申请人以方式2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灵武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核实。

灵武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四)申请处理

申请处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并登记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更改、补充;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6.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五)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