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灵武市深入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武市深入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
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棚房”问题的最新指示精神,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推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监管长效机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维护农村土地利用管理秩序。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清理整治范围及标准
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的总体要求,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再进行全面清理整治。清理整治范围主要包括: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进行建设的非农设施。
1.住宅类:如私家庄园、别墅、商品住宅等。
2.经营性非农设施类:如餐饮、休闲、度假、娱乐、会
议、培训、物流仓储、驾校、酒庄、商业养老、垂钓园、人造景观等。
3.农产品加工类:如饲料加工、果蔬分级分类等。
4.新业态类:如农业嘉年华、农业小镇、田园综合体等兼具农业生产、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农事体验、产品展示、休闲旅游等复合功能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等。
5.历年卫片执法检查违法占用耕地未整改到位的项目。
6.直接在耕地上违规长期堆放货物的。
7.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到期后未按要求复垦的。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1.在农业大棚内建设住宅、餐饮、娱乐、会议、培训、仓储、厂房等设施。
2.在农业大棚内建设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产品展示等设施。
3.在农业大棚内硬化地面的(耕作道路除外)。
(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1.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15平米(含多栋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或层数超过一层。
2.看护房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
(四)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的其他情形。
1.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和用途的。
2.农业园区内道路建设符合农村道路标准、但含农村道路的附属设施用地面积超过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上限的。
3.畜禽、水产养殖附属设施与种植业配套设施改变用途,用于住宅类经营开发和其他非农活动的。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开展再排查再清理。各乡镇、农林场要认真对照清理整治范围及标准,充分利用国土部门遥感影像比对数据分析方法开展再排查再清理。对再排查结果,乡镇村组、农林场、农牧、国土部门要逐级签字背书,逐一建立问题台账,上图建库。农牧、国土部门负责对各乡镇、农林场排查清理结果再审核、再监督,确保排查清理全覆盖、无死角、无遗漏。
排查方法步骤:一是以2009年现状库中耕地图斑和2017年现状库中耕地图斑相叠加作为工作底图,扣除已审批建设用地数据,再叠加农家乐和设施农用地等图斑。二是分析筛选疑似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图斑,形成成果图层,图层属性设置参照国家土地监测图斑标准。三是进行室内判读核查,实地查找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图斑。认定为违法的,填写《乡镇、农林场“大棚房”问题再排查再清理统计表》;认定为合法审批建设用地的,提供有关批准文件,进行说明。以上图斑在实地核查时,必须通过宁夏土地调查云监管平台提供四张以上照片和10秒左右短视频进行举证。
(二)坚决按时清理整治。根据排查结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类型区分,制定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完成时限,依法依规迅速坚决整治,坚决退房还地、恢复生产。
(三)严格执法惩治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国土局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逐一排查“大棚房”是否享受财政补助情况,对其中涉嫌骗取涉农资金补助、改变农业设施用途的,农牧、财政等部门坚决予以追回。
(四)严肃执纪问责。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在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农地非农化问题中,对公职人员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情况,视情节轻重移交市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对“大棚房”背后的利益链、黑恶势力和保护伞,由政法部门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彻查,坚决予以打击。
(五)尽快恢复耕地生产功能。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原则,清理整治后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农牧、国土等部门要主动作为,做好技术支撑和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
(六)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利用耕地的规范管理,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强化流转土地用途管制。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抓紧研究制定完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乡村产业振兴和设施农业等用地政策及管理办法,构建全方位、全覆盖、全过程的监管格局。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为加快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工作。经研究成立灵武市“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马自忠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陈玉贤 市政府副市长
杨国龙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李 广 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王兴东 白芨滩管理局局长
胡志刚 灵武林场场长
李学军 市农牧局局长
刘希刚 市国土(规划)局局长
高永明 市住建局局长
杨吉东 市环保局局长
马卫国 市林业局局长
马洪福 市城管局局长
买锦路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刘 军 市文旅广局局长
裴元中 市公安局副局长
吴 伟 东塔镇镇长
高 春 崇兴镇镇长
朱更生 郝家桥镇镇长
郭少元 临河镇镇长
王金京 马家滩镇镇长
范永胜 梧桐树乡乡长
邢 颖 白土岗乡乡长
赵 鹏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政府督查室主任
解秦虎 市供电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李学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希刚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全市深入推进“大棚房”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为:
市农牧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起草深入推进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统计大棚土地利用现状地类、面积;起草清理整治标准。起草全市清理整治情况报告,牵头组织检查验收。统计分析各排查数据,起草全市自查报告、进展情况通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分析提出进一步改进完善大棚房监督管理的政策建议。
国土(规划)局:负责完善编制市辖区大棚位置示意图(卫星遥感影像图判读+实地调查),参照国家土地监测图斑标准指导各单位开展工作,判读核查认定违法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政府督查室: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督查,全程跟踪督办专项清理整治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大棚房违法违规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行为。
住建局:负责查处无建房证明手续的企业及个体。
公安局:负责做好治安警力保障,严厉打击干扰、阻挠清理整治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
文旅广局:负责做好宣传报道,对严重违法企业和个人进行公开曝光。
供电公司:负责对的各类违法企业及个体,依法采取停电、断电、拆除供电设施等强制措施。
各乡镇(街道)、农林场:负责本辖区大棚房问题用地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严格落实再排查再整治的职责,按规定时间对各辖区大棚房违法违规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整改到位。
其它各成员单位:根据各部门职能,配合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研究清理整治标准、政策建议,参与检查验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再排查再清理阶段(1月25日前)
1.制定方案(1月15日前)。各乡镇、农林场及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各自《深入推进“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细化再排查再清理措施及步骤,全面推进清理整治行动。
2.自查阶段(1月23日前)。各乡镇、农林场按照工作方案部署要求,对辖区开展全面排查,逐一核实界定登记造册,建立问题台账,统计各类违法违规情况,填写调查统计表,形成排查清理报告和“大棚房”问题清单。1月23日前,由乡镇村组、农林场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以正式文件报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审核汇总。
3.分析汇总(1月25日前)。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各乡镇、农林场上报再排查再清理报告,综合分析、严格界定违法违规情况,形成全市再排查再清理报告和“大棚房”问题清单,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上报自治区专项行动小组,并附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的“大棚房”问题清单。
(二)深入整治整改阶段(3月20日前)
1.全面整改(3月10日前)。各乡镇、农林场要按照整改工作要求,采取边排查边整改的工作方法,压茬推进,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问题整改工作。
2.上报情况(3月12日前)。各乡镇、农林场要在认真总结清理整治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专题报告,经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以正式文件上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3.整改验收(3月17日前)。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各乡镇、农林场自验的基础上进行主项验收,对未整改到位的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三)工作总结(3月20日前)
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在总结清理整治情况的基础上,形成全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专题报告,经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五、工作措施
(一)提高站位,精心整治。各单位要切实把此次专项行动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举措,切实履行责任。按照“可核查、可量化、可操作”的要求及标准,细化责任分工,强化整治措施,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合力攻坚推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法,铁腕整治。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执法,加强对大棚房违法用地的查处惩治力度。对依法关停拆除的,要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设施;对超过时限或拒不纠正的,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对恶意阻挠执法、侵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要严惩严处;对在清查整治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严肃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标本兼治,规范整治。各乡镇、各部门要以此次深入推进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为契机,深入分析原因,及时研究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措施,构建联动监管体系。对清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案件,要适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保持舆论高压态势,为清理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强化推进,快速整治。成立灵武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督察工作组,陈玉贤同志兼任督察组组长,杨国龙同志兼任督察组副组长。督察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李学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以及农林场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全市深入推进“大棚房”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各单位要按照整治要求,快速安排部署,高效推进落实。整治过程中,如发现用地自查清理不彻底、弄虚作假,压案不查、查处不力、推进缓慢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对设施农用地使用人一律依法依规顶格处罚。市政府督查室对拖拉隐瞒、敷衍塞责和整治不到位的持续跟踪督查,并在全市通报曝光确保全面整治到位。
附件:1.灵武“大棚房”问题再排查再清理分类表
2.各乡镇、农林场“大棚房”问题再排查再清理统计表
3.各乡镇、农林场“大棚房”问题再排查再清理汇总表
附表1
灵武市“大棚房”问题再排查再清理分类表
类 型 | 类 型 | 情形说明 | 类型代码 (填写数字) |
第一类 | 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进行建设非农设施的 | 住宅类:如私家庄园、别墅、商品住宅等。 | 11 |
经营性非农设施类:如餐饮、休闲、度假、娱乐、会议、培训、物流仓储、驾校、酒庄、商业养老、垂钓园、人造景观等。 | 12 | ||
农产品加工类:如饲料加工、果蔬分级分类等。 | 13 | ||
新业态类:如农业嘉年华、农业小镇、田园综合体等兼具农业生产、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农事体验、产品展示、休闲旅游等复合功能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等。 | 14 | ||
历年卫片执法检查违法占用耕地未整改到位的项目。 | / | ||
直接在耕地上违规长期堆放货物的。 | / | ||
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到期后未按要求复垦的。 | / | ||
第二类 | 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的 | 在农业大棚内建设住宅、餐饮、娱乐、会议、培训、仓储、厂房等设施。 | 21 |
在农业大棚内建设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产品展示等设施。 | 22 | ||
在农业大棚内硬化地面的,耕作道路除外。 | 23 | ||
第三类 | 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的 | 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15平方米(含多栋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或层数超过一层。 | 31 |
看护房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 | 32 | ||
第四类 | 其他情形 | 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和用途的。农业园区内道路建设符合农村道路标准、但含农村道路的附属设施超过127号文规定上限的。畜禽、水产养殖附属设施与种植业配套设施改变用途用于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其他非农活动的。 | 41 |
与大棚不相连的“看护房”,按附属设施用地排查清理。 | 42 |
附表2
乡镇、农林场 “大棚房”问题再排查再清理统计表
乡镇村组、农林场单位公章 单位/亩 | |||||||||||||||||
序号 | 问题 类型 | 情形 说明 | 项目 (单位)名称 | 位于农业园区(不涉及就填“X”,涉及就填写园区名称) | 改变用途(违法占地)总面积 | 是否进行设施 | 类型代码(填写数字) | 备注(用地问题简 单描述) | 用地单位 法人 (或个人)姓名 | 联系 方式 | |||||||
小计 | 设施农 用地 | 耕地 | 永久基本农田 | 其它 农用地 | 不涉及设施农用地 | 已备案 | 未备案 | ||||||||||
1 | 例如:Ⅰ | 餐饮 | ***农家乐 | X | 2.5 | 1 | 1 | 0.5 | 0 | √ | 12 | 2006年备案设施农用地,用于蔬菜种植,2010改变用途,建设农家乐,用于餐饮娱乐。2012年已立案查处,但是目前仍处于建设占用状态,未拆除清理。 | 张三 | 139****** | |||
填表说明:1、改变用途(违法占地)总面积以实际核查面积填报,涉及局部违法占地的,只填写局部违法部分的面积。 2、填表时按照I类、Ⅱ类、Ⅲ类、Ⅳ类依次填写。 3、此表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政府公章后上报。4、**年**月备案设施农用地,用途是干什么;**年**月改变用途,建设什么,干什么。**年**月已立案查处,**年**月已结案,但是目前仍处于建设占用状态,或未拆除清理状态,或已拆除但未复耕状态。
填报人: 乡镇(农林场)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附表3
乡镇、农林场 “大棚房”问题再排查再清理汇总表
乡镇、农林场单位公章 单位/亩
序号 | 问题类型 | 改变用途(违法占地)总面积 | ||||
小计 | 设施农用地 | 耕地 | 永久基本农田 | 其它农用地 | ||
填表说明:1、改变用途(违法占地)总面积以实际核查面积填报,涉及局部违法占地的,只填写局部违法部分的面积。 2、填表时按照I类、Ⅱ类、Ⅲ类、Ⅳ类依次填写。3、此表需经乡镇(农林场)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政府公章后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