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灵武市人民政府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

来源:灵武市司法局 2024-04-12

一、起草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银川市司法局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证明事项(2021年度)的通知》(银司发〔2021〕162号)、《银川市司法局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取消12项证明事项的通知》(银司规发〔2023〕1号)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银川市人民政府保留(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2023—2024年)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23〕6号)等文件精神,组织各部门对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二、起草过程

2024年3月,灵武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组织全市各部门在2019年全市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基础上,严格按照无法律法规依据设定的证明一律取消原则,对数据共享实现部门间核查的,网络核验能够印证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对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2次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意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形成《灵武市人民政府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三、主要内容

本次清单共涉及事项106项,其中市本级对有关单位要求开具的居住证明、身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无刑事记录证明、企业注销等47项证明进行取消。特别是取消要求各村(社区)出具的将村集体同意将本村集体土地的房产出售给本村村民的证明、村民委员会确认户内人员同意分户的协议、农村房屋无产权证明、自建房等8项证明事项。继续保留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居民的身份证明和住宿登记证明、遗体运输准运证、农村承包经营权变更事项等51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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