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燃煤污染防控,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展燃煤污染整治事宜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
秦渠以西、黄河路以北、西昌路以东、大河路以南的合围区域;西昌街以西、307国道以东、灵州大道以北、朔方路以南的合围区域;灵武农场东环路以西、西苑小区建设路以东、农场医院北侧南环路以北,农场市场监管所北侧北环路以南合围区域。
二、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确定的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外严禁使用硫份大于0.8%、灰份大于15%的高硫、高灰份煤种,禁止使用劣质煤。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严禁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燃煤、重油、渣油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分散式以户为主的燃煤采暖设施(茶浴炉、土暖炉等),已建成的高污染染料设施须于2018年9月30日前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拆除高污染设施、依法没收高污染燃料。对阻碍执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治安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六、市政府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适时划定新的禁燃区并予以公布。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举报电话:0951-4021164,4513681
灵武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2日
《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市规划区燃煤污染的通告》政策解读
http://www.nxlw.gov.cn/zwgk/zfxxgkml/zcjd/201901/t20190111_12483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