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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科学技术局责任清单事项目录

信息来源:灵武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4-02-27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1

行政处罚

0204006000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七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依法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

行政处罚

0204005000

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六条:“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依法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

行政确认

0704004000

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立项确认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支持条件和形式的,拟入选备选项目库;

3.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1.《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第二十四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区内外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对承接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科技发展专项给予支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从事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4.从事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

行政奖励

0804002000

对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科普基地的奖励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通知审核上报材料,提出推荐名单。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1.《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0年11月17日发布)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普工作。第五项工作:实施同级人民政府有关科普的表彰奖励工作。”

2.《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科普奖励申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科普奖励申报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复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先进评比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

其他类别

1004001000

科技特派员的认定

1.人员选聘责任:提出人才需求计划,与推荐人选协商签订服务协议。

2.认定备案责任:认定、批准,在自治区科特办备案。

3.日常管理责任:开展日常管理和考核。

1.《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试点办法》(宁科特发〔2002〕1号)人员选聘第十五条“坚持双向选择、供需见面。自治区负责选聘职业经理和经营人员,熟悉资产重组、资本运作的专业人员,市县(市、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的选聘。”第十六条“人员选聘程序:(一)县(市、区)在充分盘活自有人才资源的基础上,提出引进人才需求计划;(三)县(市、区)或用人单位与初步推荐人选协商,签订服务协议;(四)县(市、区)政府或主管部门认定、批准,科特办备案。”2.第十七条“科技特派员也可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公开招聘应当依据如下程序进行:(五)县(市、区)政府或主管部门认定、批准,自治区科特办备案。选拔方式由用人单位和县(市、区)科特办协商确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科技特派员不予认定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随意认定的;

3.未按规定程序选派科技特派员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行政行为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市科技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

其他类别

1004004000

科技金融专项补贴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材料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推荐责任: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至省科技厅。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1.《宁夏科技金融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21}5号)第四条 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负责管理。自治区科技厅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一)及时制定完善科技金融项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提出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初步建议和资金分配方案;(三)下达项目计划;(四)开展资金使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五)依规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相关信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宁夏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报要求的项目不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宁夏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受理;

3.在履行责任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财物,牟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

其他类别

1004005000

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项目审核

1.审核责任:材料初审,审核企业合规性。

2.推荐责任: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至风险补偿贷款合作银行。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8}5号)第四条 补偿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鼓励创新、风险共担”的原则,其风险责任由自治区、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试点单位”)、合作金融机构及项目单位共同承担。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对于首次申请风险补偿贷款的科技企业,试点单位依据申报科技企业条件和项目申报要求,对科技企业运营状况、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可行性,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推荐至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对试点单位推荐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科技厅审定,同时,推荐至合作金融机构,由其对申报项目的科技企业进行贷前审查。

经科技厅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委托单位向合作银行出具同意贷款项目的科技企业名单。对科技厅审定不通过的项目的科技企业,金融机构如继续执行贷款的,补偿资金将不承担其贷款损失。

对同意贷款的科技企业,合作金融机构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签署后向委托单位提交银行审查意见和抵质押办结告知书。委托单位向其出具该笔贷款的补偿承诺确认书。合作金融机构收到确认书后应对借款科技企业全面履行《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报要求的项目不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受理;

3.在履行责任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财物,牟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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