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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31780260XL/2025-00046 文  号 灵市监处罚〔2025〕12号 生成日期 2025-03-04
责任部门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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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灵武市飞鸟玩具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81MA773UL409                                  

住所(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鑫祥花园X期X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红飞                      

身份证件号码:6127XXXXXXXXXXXX13                                      

2024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灵武市飞鸟玩具商行进行产品质量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内摆放多类型引诱学生进行抽奖赢现金的玩具,执法人员现场向灵武市飞鸟玩具商行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024〕0000196号)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灵市监物〔2024〕0000147号),扣押各类抽奖玩具共计16(袋/盒)。
    2024年11月11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对灵武市飞鸟玩具商行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兑付彩票奖金玩具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4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经营者赵红飞委托的魏小利进行询问,由魏小利确认相关证据材料。
    2024年12月18日,经赵红飞确认,将涉案玩具内的现金取出统一保管,共计520元。

经查,当事人营业场所内摆放多类型引诱学生进行抽奖赢现金的玩具,其中包括:
    1.产品名称:小花仙,型号:CQ917,现场共发现3袋,产品包装物上显示“集齐“骆驼出品”四字中二十元(厂付)五元及以下小店支付,十元以上奖金厂家支付,全部解释权归厂家所有”字样,内有5元面值人民币6张。
    2.产品名称:黑神话悟空,型号:S99-421,现场共发现1盒,产品包装物上显示“游戏规则:100元及以上厂家支付,50元、20元、10元、5元、2元、1元小卖部支付 本游戏一切解释权归厂家所有”字样,内有50元面值人民币1张,20元面值人民币1张,5元面值人民币4张。
    3.产品名称:黑神话悟空,型号:HQ-771,现场共发现2袋,产品包装物上显示“集满“80分”可免费再抽一次(小卖部支付)、集齐“HQ出品”4字奖现金10元(厂付)、5元及5元以下小卖部支付,10元以上厂家支付”字样,内有10元面值人民币3张。
    4.产品名称:咒术回战,型号:CQ-915,现场共发现2袋,产品包装物上显示“游戏规则:100元及以上厂家支付,50元、20元、10元、5元、2元、1元小卖部支付 本游戏一切解释权归厂家所有”字样,内有10元面值人民币2张,5元面值人民币2张。

5.产品名称:黑神话悟空,型号:S99-418,现场共发现2盒,产品包装物上显示“大奖多多等你拿、全民惊喜炸包奖”等宣传字样;显示“50元(含50元)以上厂家支付,20元(含20元)以下小店支付,集齐“顺溜仔玩具”5字奖现金20元(厂付,认厂印)本次活动一切解释权归厂家所有”字样,内有10元面值人民币2张,5元面值人民币2张。
    6.产品名称:元气联盟,型号:CQ-921,现场共发现2袋,产品包装物上“集齐“骆驼出品”四字中二十元(厂付)五元及以下小店支付,十元以上奖金厂家支付 ,全部解释权归厂家所有”字样,内有10元面值人民币2张,5元面值人民币2张。
    7.产品名称:蛋仔派对,型号:S99-137,现场共发现2袋,产品包装物上“集齐“顺溜仔玩具”五字奖现金10元(厂付),五元及以下小店支付,十元以上奖金厂家支付 一切解释权归厂家所有”字样,内有10元面值人民币2张。
    8.产品名称:黑神话悟空,型号:S99-420,现场共发现2袋,产品包装物上显示“集齐“顺溜仔玩具”五字奖现金10元(厂付) 集满“100分”可免费再抽一次,五元及以下小店支付,10元及以上奖金厂家支付”字样,内有20元面值人民币1张,10元面值人民币1张。
    上述涉案玩具外包装上均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信息,也未标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现查明,上述涉案玩具是当事人在6月份根据百度搜索上的网络广告添加微信的一名玩具供货商处购进,货款共计600元。供货商发货后,由货运部代收货款。现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产品时未对产品标识标签进行检查,进货票据也未保存,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每款玩具的进货金额,截止目前当事人共销售上述型号为S99-137号玩具销售2袋,每袋销售35元。故本案货值金额为600元,违法所得70元。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位于富源巷,距离灵武市第四小学直线距离小于200米,属于校园周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灵武市飞鸟玩具商行《营业执照》、经营者赵红飞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的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11月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11月4日,执法人员依法下发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灵市监强制〔2024〕0000196号)1份2页,《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灵市监物〔2024〕0000147号)1份1页,证明当场扣押涉案产品的数量;

证据四、涉案产品的照片1份8页,证明当事人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兑付彩票奖金玩具的事实;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魏小利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赵红飞委托的魏小利依法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证据六、现金520元,证明当事人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兑付彩票奖金玩具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经营场所与灵武市第四小学的导航截图,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属于校园周边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当事人签名、摁手印认可。

2025年1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灵市监罚告〔2025〕1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兑付彩票奖金玩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构成了向未成年人销售兑付彩票奖金玩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当事人销售标签标识不全玩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之规定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应责令改正,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之规定,构成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销售标识不完整产品及向未成年人销售兑付彩票奖金玩具的违法行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情况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从轻处罚:[Y+(X-Y)×30%]以下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X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Y为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没有最低处罚金额时,Y值为零。”之规定,拟定罚款金额应当在15000元以下。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销售标识不完整产品及向未成年人销售兑付彩票奖金玩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涉案玩具16(盒/袋)及内置奖金520元;
    3.没收违法所得70元;
    4.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缴纳罚款。方式一:直接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通用支付-二维码现场缴纳罚款;方式二:携带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前往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灵武市人民政府(复议单位: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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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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