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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648079W/2023-00486 文  号 灵农(兽药)罚〔2023〕2号 生成日期 2023-09-12
责任部门 灵武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执行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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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字号名称:灵武市牧旺兽药店    

经营者姓名:白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81MA772TMD2F     

你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6月9日,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到举报,称在灵武市白土岗乡一家名为灵武市牧旺兽药店存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当天执法人员到你经营的灵武市牧旺兽药店进行核查,店内未发现兽药实物,未发现兽药的进销货台账,你否认在店内经营兽药,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在门店紧邻的一间房屋内疑似存放有兽药,该房屋前后门均上锁,你称无钥匙,执法人员无法进入核查。经请示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在房屋前后门张贴了封条。

6月13日,执法人员联系了白土岗乡派出所和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再次来到灵武市牧旺兽药店,门店紧邻的房屋依然锁着,前后门贴的封条完整,从正门门缝看进去,屋内已空无一物。经反复询问,你承认在6月9日晚上擅自将被查封房屋内的兽药转移至吴忠市利通区金银滩镇西滩村的父亲家中。下午2点半左右,你将擅自转移的兽药拉回门店,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请示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已拉回的41种908盒兽药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查封的房屋进行解封。

本机关于2023年6月13日,对你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1年3月29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医疗器械等。自2021年6月开始经营兽药,在被调查之前,一直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你在案件调查期间提供了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间共计15张兽药进货票据,涉及了29种兽药,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兽药种类数量不符,无法确认你进购兽药的具体数量和金额;无兽药销售票据,无法确认你销售兽药的具体数量和金额。执法人员电话联系了你进购兽药的3家公司的业务员,并做了电话录音记录,3名业务员提供的销货单据,证实了你确有购买兽药的行为;执法人员走访了当事人周边的2名养殖户,做了询问笔录,电话联系了1名养殖户,做了电话录音记录,3名养殖户提供的购买兽药的微信转账记录,证实了你确有销售兽药的行为。你自经营兽药以来,违法经营兽药的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可以证明:

1.现场检查记录1份;

2.先行登记保存的违法经营兽药清单1份;

3.白琎询问笔录1份;

4.白琎身份证复印件1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白琎提供的兽药进购票据复印件5份;

7.纪振河询问笔录1份;

8.纪振河身份证复印件1份;

9.纪振河提供的与白琎的微信转账记录13份;

10.王华询问笔录1份;

11.王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

12.王华提供的与白琎的微信转账记录14份;

13.山西芮城县同仁兽药有限公司业务员王小峰电话录音记录1份。

    14.王小峰提供的白琎的销货单4份;

    15.山东谊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居昌存电话录音记录1份;

    16.居昌存提供的白琎的销货单2份;

    17.江西邦城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解小平电话录音记录1份;

    18.养殖户马志雄的电话录音记录1份;

    19.马志雄提供的与白琎的微信转账记录2份;

20.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2份;

21.视听资料1份。

本机关于2023年8月3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享有陈述、申辩、举行听证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未提出举行听证。

    你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擅自转移被查封的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之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鉴于你在案件调查期间能主动供述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拉回被转移的兽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按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关于“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裁量标准为“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关于“擅自转移被查封的兽药”的违法行为,裁量标准为“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擅自转移被查封的兽药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3.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      

4.没收违法经营的41种908盒兽药。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灵武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武市农业农村局  

                                                    202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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