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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31780260XL/2022-00143 文  号 灵市监处罚〔2022〕78号 生成日期 2022-06-09
责任部门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执行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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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灵武市志东牛羊杂碎加工点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81MA774A2J3P

经营场所:灵武市白土岗乡灵白路东侧1-4-14号

经营者:周志东

身份证号码:6421XXXXXXXXXXX223X

《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登记编号:X0810033493

2022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灵武市志东牛羊杂碎加工点监督检查中,发现加工区从业人员将食品未按要求使用清洁的器具盛放。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和《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2022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依法对灵武市志东牛羊杂碎加工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加工区的从业人员黄国龙在从事羊杂碎加工期间,将已加工好的面筋未按要求使用清洁的器具盛放的行为。并于当日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现场检查笔录》及相关材料报市局政策法规室备案后,报局领导批准立案。

2022年4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人张海霞进行了询问,调查了解当事人从事羊杂碎加工销售的相关情况,并提取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经查,当事人周志东从吴忠市金积屠宰场以每付75元价格购进羊杂碎100付,在该加工区进行加工。2022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依法对灵武市志东牛羊杂碎加工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加工区的从业人员黄国龙在从事羊杂碎加工期间,将已加工好的面筋摆放在含有污渍的架子上,容易造成二次污染,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当事人未按要求使用清洁的器具盛放食品的行为,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再次查获。此前的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使用清洁的器具盛放食品的行为,曾下发《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和《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拒不改正的情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本案当事人系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即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1份共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及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

证据三、《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经营情况进行的拍照,1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状态及加工期间食品未按要求使用清洁的器具盛放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摁手印认可。  

2022年5月13日,本局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灵市监处告字〔2022〕78号),告知了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力。截至5月20日,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项权力。

本局认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在食品生产经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要求使用清洁器具盛放食品加工的行为。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及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六章 食品安全监管 762.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要求的【从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7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执罚单位代码:1164011231780260XL;罚款收入代码:137005;项目名称:罚没;户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XXXX00000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机构名称: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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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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