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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31780260XL/2022-00142 文  号 灵市监处罚〔2022〕64号 生成日期 2022-05-26
责任部门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执行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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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灵武市王小龙牛羊杂碎加工点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81MA771GCE6R

经营场所:灵武市白土岗乡灵白路东侧1-4-7号

经营者:王小龙

身份证号码:6403XXXXXXXXXXX515

2022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经营主体日常监管工作时,依法对位于灵武市羊杂碎加工基地的一家字号名称为灵武市王小龙牛羊杂碎加工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查看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时,发现当事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有效期至2022年2月20日,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理并要求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换证申请。2022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取得有效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我局未收到当事人换证申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之规定,涉嫌构成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并于当日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现场检查笔录》及相关材料报市局政策法规室备案后,报局领导批准立案。

2022年4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了解当事人从事羊杂碎加工销售的相关情况,并提取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经查,2022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经营主体日常监管工作时,依法对位于灵武市羊杂碎加工基地内的一家字号名称为灵武市王小龙牛羊杂碎加工点加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查看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时,发现当事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有效期至2022年2月20日,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理并要求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延续申请。截至3月31日案发,我局未收到当事人换证申请,当事人仍未取得有效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继续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本案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已过期的事实;

证据二、《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1份共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及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

证据三、《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经营情况进行的拍照,1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认可其未申请更换《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摁手印认可。  

2022年5月11日,本局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灵市监处告字〔2022〕64号),告知了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力。截至5月18日,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项权力。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违法活动的行为,违法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从事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者应当向经营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以下简称为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违法行为。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之规定及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六章 食品安全监管 756.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从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执罚单位代码:1164011231780260XL;罚款收入代码:137005;项目名称:罚没;户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XXXX00000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机构名称: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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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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