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 | |
处罚要素名称 | 内 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灵)应急罚〔2022〕44号 |
案件名称 | 灵武市高闸煤矿有限公司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案 |
违法事实 | 地面煤仓甲烷传感器未按规定每天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进行对照,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 |
处罚依据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处以壹万伍仟元整(¥15000)罚款 |
处罚金额 | 15000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灵武市高闸煤矿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吴兴安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6.7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2.9.7 |
处罚机关 |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矿山监管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