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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3178066435/2022-00039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2-06-16
责任部门 灵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决策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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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本局行政检查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的通知》(宁政办〔2019〕5号)和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灵政办发〔2018165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其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应当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公示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地公开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机构内部设置、单位职能、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单位、执法类型和有效期;

(三)行政执法机关权责清单;

(四)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监督救济途径;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事前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开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二)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由、依据,享有陈述、申辩、听证、回避、救济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权利义务;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事中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二)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三)行政执法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事后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结论公开采取信息摘要或者全文公开的方式。

行政执法信息摘要公开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简要事实、法律依据、执法结论、执法机关名称、日期等。

行政执法信息全文公开的,应当隐去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的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权属证书编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第九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在银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或通过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公布,必要时可以在信用信息系统、新闻媒体等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第十条 行政执法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不予公开。

第十一条 本局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职责如下:

(一)事前公开信息由实施执法行为的科室(中心)负责梳理、制作,局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公开发布。

(二)事中信息由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科室(中心)或执法人员负责在规定的环节、场所主动公开、

(三)事后公开信息由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科室(中心)制作,局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依法撤销、确认违法、重新作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由做出行政决定的科室在20个工作日内及时调整更新。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由做出行政决定的科室及时处理。

第三章 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指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指音像记录是通过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包括利用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实时记录。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和案卷归档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八条 依职权启动执法程序的,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应当记录;依申请启动执法程序的,申请、补正、受理的情况应当记录。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环节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情况;

(二)询问相关人员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情况;

(六)检验、检测、技术鉴定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一)专家评审情况;

(十二)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审查决定环节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承办人处理意见以及相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

(二)承办机构意见情况;

(三)法制审核情况;

(四)集体讨论情况;

(五)作出决定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归档环节记录应当包括案卷归档编号、类别、保管期限、执法起始终结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使用权限。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及纪检监察、执法监督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调取有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应对调取情况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根据需要申请使用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他人重大权益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承办科室(中心)负责办理,送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执法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并附电子文本;

(三)相关证据资料;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办公室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三十一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并做好法制审核意见的入卷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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