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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81-123/2021-00759 文  号 灵市监处罚〔2021〕160号 生成日期 2021-11-01
责任部门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结果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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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灵武市购乐多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81MA76JMBF1T

住所(住址):灵武市上元名城B区南门东侧第一间S1a#-X号营业房

经营者:肖彦鹏

身份证件号码:64210XXXXXXXXX2717

2021年8月24日,承办机构接到我局质量监督与发展室《关于校园周边环境儿童玩具、学生用品督查情况通报》文件,通报灵武市购乐多超市销售的假水23瓶,泡泡棒14个,手工吸管2袋,皮筋1袋,小皮筋12袋,木制教学帮17袋,夹子3袋,小龙珠16袋,手工棒3袋,手工球5袋,手工贴图2袋属于“三无”产品。

经查,当事人灵武市购乐多超市于2020年7月17日在我局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文化体育用品、儿童玩具和预包装食品零售服务。今年以来,当事人共计从灵武市灵军文化用品店和佰木文化用品店购进假水30瓶,进价0.8元/瓶,销售价格1元/瓶,销售7瓶;泡泡棒20个,进价0.8元,售价1元/个,销售6个;手工吸管2袋,进价2.5元/袋,售价3元/袋,暂未销售;皮筋13袋,销售价格1元/袋;木质教学棒20袋,进价0.8元/袋,售价1元/袋,销售数量3袋;夹子一板10袋,进价1元/板,售价2元/板,销售7袋;小龙珠一板10袋,进价0.8元/袋,售价1元/袋,销售4袋;手工棒3袋,进价1.5元/袋,售价2元/袋,暂未销售;手工球5袋,进价0.8元/个,售价1元/个,暂未销售;手工贴图2袋,进价0.8元/袋,售价1元/袋,暂未销售。当事人在采购和销售上述儿童玩具、用具及学习辅助工具过程中,无统一(或固定)的供货商,在采购过程中未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未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也未建立产品进货台账,不能够提供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经核算,本案货值金额元162元,违法所得1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校园周边环境儿童玩具、学生用品督查情况通报》1份共6页,证明本案案件来源;

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案产品进行核查,当事人指认涉案产品的事实;

3.执法人员制作的《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共3页,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涉案产品依法暂扣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                    

5.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的采购时间、价格销售情况等陈述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摁手印认可。

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本案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1年10月20日,本局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灵市监罚告〔2021〕160号),告知了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10月27日,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本局认为,本案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儿童玩具、用具及学习辅助工具产品无法提供生产批次检验合格证明,且在经营过程中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未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导致涉案产无法追溯其合格性。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相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之规定,构成销售不能提供检验合格证明的儿童产品的违规行为。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相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产品,并做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涉案假水23瓶,泡泡棒14个,手工吸管2袋,皮筋1袋,小皮筋12袋,木制教学帮17袋,夹子3袋,小龙珠16袋,手工棒3袋,手工球5袋,手工贴图2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11元;

三、罚款486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执罚单位代码:1164011231780260XL;罚款收入代码:137005;项目名称:罚没;户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机构名称: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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