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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81-123/2020-00172 文  号 (灵)市监处字〔2020〕49号 生成日期 2020-08-06
责任部门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执行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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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秀芳50岁,族,现住灵武市花语湖滨,邮政编码750400,身份证号码64*************83,联系电话15********0,系个体工商户。

名称灵武市福祥床上用品店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640181MA762CMD51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银川市灵武市商贸广场A10-2号房             

经营者王秀芳

注册日期:2015210                    

经营范围:床上用品、针织品,百货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查明,2020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开展部分消费品质量专项检查治理的通知》,宁市监函[2019214号文件,配合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灵武市福祥床上用品店销售的部分商品进行抽样送检。

202059日,我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研究出具的编号为:№:2020-03ZD020061、№:2020-03EC010548、№:2020-03EC010549的检验报告,№:2020-03ZD020061的检验报告显示:灵武市福祥床上用品店销售的由鹤岗市南山区春蕾电热器厂生产的鑫彩翔牌调温型电热毯,经该检测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8-2008标准要求,20℃导体直流电阻技术指标应小于等于39.0Ω/km,检验结果为L:684.3Ω/km;N:681.7Ω/km;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最终检验结论为本次抽查商品不合格№:2020-03EC010548的检验报告显示:该店销售的由上海亿非针纺织有限公司生产的高档全棉印花三件套,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水洗尺寸变化率项目不符合GB/T 22844-2009标准要求,水洗尺寸变化率技术指标为±5.0%,实际检测结果为径向:-7.0%、纬向:-3.0%。检验结论为本次抽查商品不合格。编号为№:2020-03EC010549的检验报告显示:该店销售的由上海亿非针纺织有限公司生产的时尚印花被套,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水洗尺寸变化率项目不符合GB/T 22844-2009标准要求,水洗尺寸变化率技术指标为±5.0%,实际检测结果为径向:-6.1%、纬向:-2.3%。检验结论为本次抽查商品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报告,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复检的权利及期限、途径等有关事项。截止2020年5月27日,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依据相关规定我局视当事人认同检验结果。 

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时,依法对该店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库存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电热毯6条,时尚印花被套37条,高档全棉印花三件套11套,执法人员立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扣押,当场向当事人下发了《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灵市监扣[2020]第004号),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当日,报市局法制科备案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6月3日,执法人员对灵武市福祥床上用品店经营者王秀芳进行了询问(调查),调查了解该涉案商品的销售、库存等情况,并提取了有关资质材料、涉案商品销售情况的有关书面材料复印件,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灵武市福祥床上用品店以现金交易的方式,从上门供货商处购进了该批电热毯、高档全棉印花三件套及时尚印花被套,进货时未向供货商索取票据、检验合格等相关资质。经调查,当事人购进电热毯数量为1包,每包20条,购进价格为16.5元/条,销售价格为20元/条,每条获利3.5元。购进高档全棉印花三件套数量为15套,购进价格为68元/套,销售价格为75元/套,每套获利7元。购进时尚印花被套数量为40条,购进价格为38元/条,销售价格为45元/条,每条获利7元。截止检验报告送达时,不合格电热毯剩余6条,高档全棉印花三件套剩余11套,时尚印花被套剩余37条。 经核算,该批电热毯的货值金额为400元,违法所得49元,该批高档全棉印花三件套及时尚印花被套的货值金额为2925元,违法所得49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灵武市福祥床上用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王秀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系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的事实,即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开展部分消费品质量专项检查治理的通知,证明依法抽检的事实;

证据三、抽检现场笔录(1份),证明抽检时现场情况;

证据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19003753、19003754、190037553份),证明本案涉案商品系依法抽检的事实

证据五、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03ZD020061、№:2020-03EC010548、№:2020-03EC010549)3,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及涉案商品经检验被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事实

证据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

证据、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涉案当事人的经营状况、涉案商品的销售价格、库存等情况;

证据八、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认可检验结论、涉案商品的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事实情况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并由执法人员签字和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本案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07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灵市监告字〔202049)《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了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告知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当事人灵武市福祥床上用品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热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之规定进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三件套及被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之规定进处罚。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如下处罚

1、没收不合格电热毯6条,时尚印花被套37条,高档全棉印花三件套11套。

2、没收违法所得计98元;

3处以电热毯货值金额400两倍罚款,计800元

4、处以高档全棉印花三件套及时尚印花被套的货值金额为2925元50%罚款,计1462.5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360.5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执罚单位代码1164011231780260XL;罚款收入代码:137005;项目名称:罚没;户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帐号:29000141100000201。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宁夏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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