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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31780260XL/2024-00269 文  号 灵市监处罚〔2024〕286号 生成日期 2024-12-09
责任部门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行政强制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行政强制】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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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灵武市蓝房子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40181MA76EGXY3K

住所(住址): 灵武市湖滨小区X号楼X号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秦一贵                                

2024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灵武市蓝房子商店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通报的问题线索依法对灵武市蓝房子商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待售的卡通迷你风扇1个、鑫彬文具盒7个、积木系列(塑料)7盒、创意折纸6袋、透明夜光换装贴3个、塑料玩具水晶泥9枚六款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另发现货架上摆放待售的3袋酸豆角(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24年1月8日,保质期:180天)、3袋魔鬼拉面(生产日期:2024年1月7日,保质期:5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和食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4年10月21日,报综合执法队备案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立案调查,2024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对灵武市蓝房子商店经营者秦一贵进行了询问调查,并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现查明:2024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灵武市蓝房子商店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通报的问题线索依法对灵武市蓝房子商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待售的卡通迷你风扇1个、鑫彬文具盒7个、积木系列(塑料)7盒、创意折纸6袋、透明夜光换装贴3个、塑料玩具水晶泥9枚六款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另发现货架上摆放待售的3袋酸豆角(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24年1月8日,保质期:180天)、3袋魔鬼拉面(生产日期:2024年1月7日,保质期:5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和食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涉案的六款产品系当事人从银川温州商城采购,其中卡通迷你风扇进价20元/个,售价23元/个,共采购1个;鑫彬文具盒进价5元/个,售价7元/个,共采购7个;积木系列(塑料)进价4元/盒,售价5元/盒,共采购7盒;创意折纸进价3元/袋,售价3.5元/袋,共采购6袋;透明夜光换装帖进价2元/个,售价2.5元/个,共采购3个;塑料玩具水晶泥进价1.6元/枚,售价2元/枚,共采购10枚,上述六款产品除1枚塑料水晶泥由当事人自己使用,其余均未售出。经核算,涉案产品货值为155.5元,无违法所得。因当事人销售记录信息不完整,仅能核算现场发现超过保质期酸豆角、魔鬼拉面的货值6元,其余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问题转办通知单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3.执法人员制作的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共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无产品检验报告产品的违法事实;

4.执法人员对经营者秦一贵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无产品检验报告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5.《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食品和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6.《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7.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自查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处罚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摁手印认可。

2024年11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灵市监罚告〔2024〕28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及事实,本局认定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该规定,构成经营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的规定,没收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的卡通迷你风扇1个、鑫彬文具盒7个、积木系列(塑料)7盒、创意折纸6袋、透明夜光换装贴3个、塑料玩具水晶泥9枚并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计466.5元。

二、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七)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的规定,应当没收超过保质期限的酸豆角3袋、魔鬼拉面3袋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元。

综合当事人的违法情形,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除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所列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处罚。”之规定,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的产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的卡通迷你风扇1个、鑫彬文具盒7个、积木系列(塑料)7盒、创意折纸6袋、透明夜光换装贴3个、塑料玩具水晶泥9枚,超过保质期限的酸豆角3袋、魔鬼拉面3袋;

(二)罚款966.5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缴纳罚款。方式一:直接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通用支付二维码现场缴纳罚款;方式二:携带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前往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复议单位: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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