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灵武市熊孩子二文具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81MACTWYR98T
住所(住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城区街道东环路众海建材市场13#楼6号房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刘秀萍
2024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灵武市熊孩子二文具店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销售的11个UV炫彩动漫陀螺无厂名厂址、无产品检验报告,7个Water Ball(水球)无中文标识、无产品检验报告,7个潮玩激光灯(YT-77380)和34个蛋仔万次挂件(HB0-620)无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灵武市熊孩子二文具店经营者刘秀萍进行了询问调查,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4月7日调查终结。
现查明:2024年2月,当事人灵武市熊孩子二文具店从银川市温州商城文体批发市场购进涉案的四种产品,UV炫彩动漫陀螺进价为0.5元/个,共采购24个,零售价为1元/个,已售出13个;Water Ball(水球)进价为1.5元/个,共采购12个,零售价为3元/个,已售出5个;潮玩激光灯(YT-77380)进价为0.5元/个,共采购7个,零售价为1元/个,未售出;蛋仔万次挂件(HB0-620)进价为1元/个,共采购48个,零售价为2元/个,已售出14个。当事人未建立产品进货台账,未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并索要产品合格证明,不能提供上述儿童玩具的检验报告,涉嫌经营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的儿童玩具。经核算,本案货值金额157元,违法所得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的事实;
2、执法人员制作的《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3、执法人员对灵武市熊孩子二文具店经营者刘秀萍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的儿童玩具的事实;
4、《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实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灵市监强制〔2024〕0000081号),《财物清单》(灵市监物〔2024〕0000107号),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儿童玩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6、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摁手印认可。
2024年3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灵市监罚告〔2024〕6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理由及事实,本局认定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相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的儿童玩具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之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涉案货值金额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综合当事人违法情形,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除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所列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处罚。”之规定,应给予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相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UV炫彩动漫陀螺11个、Water Ball(水球)7个、潮玩激光灯(YT-77380)7个、蛋仔万次挂件(HB0-620)34个;
一、没收违法所得28元;
三、处以货值金额3倍罚款,计471元。
综上,共计罚没款人民币499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缴纳罚款。方式一:直接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通用支付二维码现场缴纳罚款;方式二:携带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前往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复议单位: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