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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31780260XL/2024-00031 文  号 灵市监处罚〔2024〕32号 生成日期 2024-03-11
责任部门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行政强制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行政强制】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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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灵武市东塔镇灵新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81MA75YY7FX6  

住所(住址):灵武市水木灵州灵馨苑商业风情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万兴

身份证件号码:64210XXXXXXXXXX617  

2024年1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灵武市东塔镇灵新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长城电热毯(货号:8611,型号:TT145×65-8X,生产厂家:石家庄长城电热毯有限公司,数量:2个;货号:8612,型号:TT145×115-8X,生产厂家:石家庄长城电热毯有限公司,数量:4个)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23360719000157)的规格型号内。执法人员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对上述电热毯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灵市监强制〔2024〕0000056号)、《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灵市监物〔2024〕0000113号),同时告知了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2024年2月2日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市局综合执法队备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2月4日执法人员对灵武市东塔镇灵新超市的负责人马金萍进行了询问,调查了解当事人涉嫌擅自销售列入目录未经认证的电热毯的相关情况,并提取了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由执法人员签字和马金萍签字、摁手印确认。  

经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23年第36号)的规定,电热毯已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代码:0719)。2024年1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时,当事人正处于经营状态。执法人员通过手机登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进行查询后,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长城电热毯(货号:8611,型号:TT145×65-8X,生产厂家:石家庄长城电热毯有限公司,数量:2个;货号:8612,型号:TT145×115-8X,生产厂家:石家庄长城电热毯有限公司,数量:4个)不在石家庄长城电热毯有限公司取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23360719000157)的规格型号内。石家庄长城电热毯有限公司仅取得了一个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23360719000157)。

当事人提供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19180719010924)已于2023年4月7日注销,且当事人正在销售的涉案电热毯也不在上述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规格型号内。

当事人正在销售的涉案电热毯分别于2022年10月28日、2022年12月24日从宁夏金北海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其中长城电热毯(货号:8611,型号:TT145×65-8X)的购进数量为25个,购进价格为25元/个,销售价格为38元/个,共销售了23个;长城电热毯(货号:8612,型号:TT145×115-8X)的购进数量为15个,购进价格为35元/个,销售价格为55元/个,共销售了11个。经核算,本案的货值金额为1775元,违法所得为51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灵武市东塔镇灵新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马万兴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的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2.委托书1份、马金萍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马万兴委托马金萍处理灵武市东塔镇灵新超市涉嫌擅自销售列入目录未经认证的电热毯的相关事宜;

3.现场笔录1份2页、询问笔录1份6页、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张、涉案电热毯照片打印件3页6张,证明当事人擅自销售列入目录未经认证的电热毯的事实;

4.当事人收银系统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涉案电热毯销售价格的事实;

5.《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灵市监强制〔2024〕0000056号)、《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灵市监物〔2024〕0000113号)各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电热毯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6.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19180719010924)复印件1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19180719010924)详情打印件1份,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19180719010924)已于2023年4月7日注销且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电热毯不在上述证书的规格型号内的事实;

7.综合认证结果查询列表打印件1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23360719000157)打印件1份,证明石家庄长城电热毯有限公司仅取得一个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且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电热毯不在上述证书的规格型号内的事实;

8.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23年第36号)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打印件1份,证明电热毯已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事实;

9.宁夏金北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清单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电热毯的进货来源及购进时间、购进数量、购进价格的事实。  

2024年2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灵市监罚告〔2024〕32号),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告知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擅自销售列入目录未经认证的电热毯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没有从轻和从重的情形,符合一般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一般处罚:[Y+(X-Y)×30%]以上,[Y+(X-Y)×70%]以下;X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Y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没有最低处罚金额时,Y值为零。”的规定对行政处罚幅度进行裁量。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1775元;

2.没收违法所得519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缴纳罚款。方式一:直接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通用支付-二维码现场缴纳罚款;方式二:携带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前往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机构名称: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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