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灵武市占堂果蔬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81MA7734GG6B
住所(住址):灵武市天郡阳光城二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孙福
身份证件号码:6421XXXXXXXXXX831
2024年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灵武市占堂果蔬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3瓶康师傅水蜜桃水果饮品、3瓶康师傅鲜果橙水果饮品、2瓶豫善堂青梅绿茶、1瓶喜茂源老兵乡里剁辣椒、5袋天麦然软弹玉带挂面、1盒达吾德番茄酸汤面、3袋金沙河龙须挂面、4盒草原阿妈火锅蘸料、3瓶宁杨麻辣酱、2瓶海天招牌拌饭酱、2瓶海天辣黄豆酱、11袋康师傅超级福满多红烧牛肉面、3袋金厨娘炖(卤)鸡调料、3袋天平甜面酱、3袋红帅香辣金针菇、2袋美味莲生姜粉、2袋宁杨炖鸡料均超过了保质期,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涉案食品的供货商资质及购货票据。执法人员当场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对上述食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灵市监强制〔2024〕0000051号)、《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灵市监物〔2024〕0000078、0000079号),同时告知了当事人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日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市局综合执法队备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1月16日执法人员对灵武市占堂果蔬店的经营者孙福进行了询问,调查了解该店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相关情况,并提取了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由执法人员签字和孙福签字、摁手印确认。
经查,2024年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灵武市占堂果蔬店进行监督检查时,该店正处于经营状态,执法人员发现该店经营的下列食品均超过了保质期:康师傅水蜜桃水果饮品(2L)3瓶,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4日,保质期至2024年1月3日,已超过保质期12天;康师傅鲜果橙水果饮品(2L)3瓶,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3日,保质期至2024年1月2日,已超过保质期13天;豫善堂青梅绿茶(1L)2瓶,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5日,保质期至2023年5月4日,已超过保质期8个月;喜茂源老兵乡里剁辣椒1瓶,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6日,保质期至2023年1月5日,已超过保质期1年;天麦然软弹玉带挂面5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26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20天;达吾德番茄酸汤面1盒,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6日,保质期为10个月,已超过保质期6个月;金沙河龙须挂面3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2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3个月;草原阿妈火锅蘸料4盒,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26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3个月;宁杨麻辣酱3瓶,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12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3天;海天招牌拌饭酱2瓶,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5日,保质期为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2年;海天辣黄豆酱2瓶,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14日,保质期为24个月,已超过保质期1年6个月;康师傅超级福满多红烧牛肉面11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15日,保质期为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1天;金厨娘炖(卤)鸡调料3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3日,保质期为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6个月;天平甜面酱3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1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14天;红帅香辣金针菇3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17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3个月;美味莲生姜粉2袋,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21日,保质期为24个月,已超过保质期3个月;宁杨炖鸡料2袋,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22日,保质期为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9个月。
当事人灵武市占堂果蔬店已于2024年1月16日换发《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及购货票据,涉案食品的销售价格分别为:康师傅水蜜桃水果饮品(2L)6元/瓶、康师傅鲜果橙水果饮品(2L)6元/瓶、豫善堂青梅绿茶(1L)4元/瓶、喜茂源老兵乡里剁辣椒4元/瓶、天麦然软弹玉带挂面3元/袋、达吾德番茄酸汤面5元/盒、金沙河龙须挂面2元/袋、草原阿妈火锅蘸料4元/盒、宁杨麻辣酱3.5元/瓶、海天招牌拌饭酱8元/瓶、海天辣黄豆酱4元/瓶、康师傅超级福满多红烧牛肉面2.5元/袋、金厨娘炖(卤)鸡调料2元/袋、天平甜面酱5元/袋、红帅香辣金针菇3.3元/袋、美味莲生姜粉2元/袋、宁杨炖鸡料2.5元/袋,因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食品的销货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经核算,本案的货值金额为191.9元。
另查明,2023年1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灵武市占堂果蔬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方便面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下架过期食品,同时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警告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灵武市占堂果蔬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孙福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的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2.灵武市占堂果蔬店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于2024年1月16日换发新证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3页、询问笔录1份6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张、涉案食品照片打印件17页3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4.《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灵市监强制〔2024〕0000051号)、《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灵市监物〔2024〕0000078、0000079号)各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5.《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灵市监责改〔2023〕0000317号)、《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灵市监当罚〔2023〕0000187号)各1份,证明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事实。
2024年1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灵市监告字〔2024〕9号),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告知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灵武市占堂果蔬店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七)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凭证,不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本局已于2023年11月15日对当事人灵武市占堂果蔬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警告行政处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四)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六章,食品安全监管第716条,从重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24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7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4.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的规定对行政处罚幅度进行裁量。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的康师傅水蜜桃水果饮品(2L)3瓶、康师傅鲜果橙水果饮品(2L)3瓶、豫善堂青梅绿茶(1L)2瓶、喜茂源老兵乡里剁辣椒1瓶、天麦然软弹玉带挂面5袋、达吾德番茄酸汤面1盒、金沙河龙须挂面3袋、草原阿妈火锅蘸料4盒、宁杨麻辣酱3瓶、海天招牌拌饭酱2瓶、海天辣黄豆酱2瓶、康师傅超级福满多红烧牛肉面11袋、金厨娘炖(卤)鸡调料3袋、天平甜面酱3袋、红帅香辣金针菇3袋、美味莲生姜粉2袋、宁杨炖鸡料2袋;
3.处以1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在收到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缴纳罚款。方式一:直接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通用支付-二维码现场缴纳罚款;方式二:携带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前往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机构名称: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