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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31780260XL/2023-00146 文  号 灵市监处罚〔2023〕151号 生成日期 2023-10-27
责任部门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行政强制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行政强制】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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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灵武市毅远方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81MAC1J63N7W          

住所(住址):灵武市城区街道林秀园B区23栋X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海燕  

2023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灵武市毅远方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9桶韩式辣牛肉汤面、8桶日式牛肉高汤面、9桶酸酸辣辣牛肉高汤面、3袋比利时风味焦糖饼、3袋花生炒米糖、1袋黑芝麻炒米糖、2袋手工花椒锅巴、2袋米多奇雪饼、1袋米多奇香米饼、1袋土豆飞片、3袋烧烤味鱼皮、2袋兰花豆、1袋豆香小锅巴、3袋小浣熊干脆面、1袋汤达人日式高汤牛肉面、1袋椰子味蛋黄卷、1袋奥尔良味鸡胸肉(熟食制品)、1袋杨新闻烤花生仁、1袋巧克力味圈、9袋风吃海带均超过了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对上述食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灵市监强制〔2023〕0000010号)、《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灵市监物〔2023〕0000059、0000060号),同时告知了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9月22日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市局综合执法队备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当日执法人员对灵武市毅远方便利店的经营者王海燕进行了询问,调查了解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相关情况,并提取了有关资质材料复印件,由王海燕签字摁手印确认。  

经查,2023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灵武市毅远方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下列食品均超过了保质期:9桶韩式辣牛肉汤面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15日,保质期为6个月;8桶日式牛肉高汤面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30日,保质期为6个月;9桶酸酸辣辣牛肉高汤面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16日,保质期为6个月;3袋比利时风味焦糖饼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1日,保质期为8个月;3袋花生炒米糖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8日,保质期为8个月;1袋黑芝麻炒米糖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6日,保质期为8个月;2袋手工花椒锅巴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19日,保质期为8个月;2袋米多奇雪饼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10日,保质期为9个月;1袋米多奇香米饼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24日,保质期为9个月;1袋土豆飞片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8日,保质期为9个月;3袋烧烤味鱼皮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3日,保质期为10个月;2袋兰花豆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6日,保质期为8个月;1袋豆香小锅巴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2日,保质期为10个月;3袋小浣熊干脆面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6日,保质期为6个月;1袋汤达人日式高汤牛肉面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4日,保质期为6个月;1袋椰子味蛋黄卷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8日,保质期为9个月;1袋奥尔良味鸡胸肉(熟食制品)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6日,保质期为6个月;1袋杨新闻烤花生仁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23日,保质期为8个月;1袋巧克力味圈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18日,保质期为9个月;9袋风吃海带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24日,保质期为6个月。

当事人灵武市毅远方便利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经营的涉案食品分别从灵武市旭阳酒水批发店和灵武市子歌食品批发部购进,韩式辣牛肉汤面的销售价格为6元/桶、日式牛肉高汤面的销售价格为6元/桶、酸酸辣辣牛肉高汤面的销售价格为6元/桶、比利时风味焦糖饼的销售价格为5元/袋、花生炒米糖的销售价格为3元/袋、黑芝麻炒米糖的销售价格为3元/袋、手工花椒锅巴的销售价格为6元/袋、米多奇雪饼的销售价格为5.5元/袋、米多奇香米饼的销售价格为5.5元/袋、土豆飞片的销售价格为6元/袋、烧烤味鱼皮的销售价格为2元/袋、兰花豆的销售价格为3元/袋、豆香小锅巴的销售价格为4元/袋、小浣熊干脆面的销售价格为1元/袋、汤达人日式高汤牛肉面的销售价格为5元/袋、椰子味蛋黄卷的销售价格为6元/袋、奥尔良味鸡胸肉(熟食制品)的销售价格为8元/袋、杨新闻烤花生仁的销售价格为5元/袋、巧克力味圈的销售价格为6元/袋、风吃海带的销售价格为1元/袋,因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食品的销货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经核算,本案的货值金额为275.5元。

2023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灵武市毅远方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火腿肠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下架过期食品并进行自查,同时,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警告行政处罚。  

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本案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灵武市毅远方便利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王海燕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的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2.《现场笔录》1份3页、《询问笔录》1份6页、涉案食品照片打印件20页40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3.灵武市毅远方便利店收银系统照片打印件6页6张,证明涉案食品的销售价格的事实;

4.《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灵市监强制〔2023〕0000010号)、《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灵市监物〔2023〕0000059、0000060号)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记录扣押食品数量的事实;

5.现场检查照片1页2张,证明灵武市毅远方便利店的经营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事实;

6.《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灵市监责改〔2023〕0000155号)、《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灵市监当罚〔2023〕0000150号)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事实;  

7.灵武市旭阳酒水批发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灵武市子歌食品批发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食品来源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签字和王海燕签名、摁手印认可。

2023年10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灵市监告字〔2023〕151号), 告知了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告知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灵武市毅远方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七)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灵武市毅远方便利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韩式辣牛肉汤面9桶、日式牛肉高汤面8桶、酸酸辣辣牛肉高汤面9桶、比利时风味焦糖饼3袋、花生炒米糖3袋、黑芝麻炒米糖1袋、手工花椒锅巴2袋、米多奇雪饼2袋、米多奇香米饼1袋、土豆飞片1袋、烧烤味鱼皮3袋、兰花豆2袋、豆香小锅巴1袋、小浣熊干脆面3袋、汤达人日式高汤牛肉面1袋、椰子味蛋黄卷1袋、奥尔良味鸡胸肉(熟食制品)1袋、杨新闻烤花生仁1袋、巧克力味圈1袋、风吃海带9袋;

2.处以1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在收到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缴纳罚款。方式一:直接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通用支付-二维码现场缴纳罚款;方式二:携带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前往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缴纳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灵武市人民政府(机构名称: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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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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