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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31780260XL/2023-00128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3-09-06
责任部门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行政强制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市监处字〔2023〕101号

【行政强制】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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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灵武市宏汇隆家电经销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81MACJ3M4AXE

住所(住址):灵武市城区街道中兴路原农贸市场西侧2#楼A2-31号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龙文波

身份证件号码:64032XXXXXXXXXX73X

2023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灵武市宏汇隆家电经销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灵力牌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涉嫌销售伪造生产日期的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执法人员当场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对上述产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灵市监行强字〔2023〕第284号)、《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No.0000026),同时告知了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8月9日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现场笔录》报市局综合执法队备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当日执法人员对灵武市宏汇隆家电经销部经营者龙文波进行了询问,调查了解该店销售伪造生产日期的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的相关情况,并提取了有关资质材料复印件,由龙文波签字摁手印确认。

经查,2023年8月8日,当事人灵武市宏汇隆家电经销部销售的灵力牌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早产”产品。

当事人购进灵力牌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时未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货票据显示,供货商的名称为“龙飞厨卫配件·万和壁挂炉·万和净水机”,地址位于银川市解放东街东门桥头(九龙海浴西侧)。

当事人灵武市宏汇隆家电经销部购进灵力牌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的数量为20袋,购进价格为23元/袋,销售价格为30元/袋,截至检查当日,共销售了8袋。经核算,本案的货值金额为600元,违法所得为56元。

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本案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灵武市宏汇隆家电经销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龙文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的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2.灵武市宏汇隆家电经销部销售的灵力牌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照片打印件2页3张、《现场笔录》1份3页、《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伪造生产日期的灵力牌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的事实;

3.《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灵市监行强字〔2023〕第284号)、《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No.0000026)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案涉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记录扣押产品数量的事实;

4.灵武市宏汇隆家电经销部提供的购货票据照片打印件1页1张,证明案涉产品供货商地址及购进数量、购进价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签字和龙文波签名、摁手印认可。

2023年8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灵市监告字〔2023〕101号), 告知了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告知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灵武市宏汇隆家电经销部销售伪造生产日期的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业经营者不得生产、销售、使用下列产品:(七)未标明或者伪造、涂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的限期使用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伪造生产日期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涂改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或者伪造、涂改产品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灵武市宏汇隆家电经销部销售伪造生产日期的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货值金额1.4倍罚款840元;

2.没收违法所得56元,没收违法销售的灵力牌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12袋。

当事人应在收到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缴纳罚款。方式一:直接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通用支付-二维码现场缴纳罚款;方式二:携带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前往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缴纳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灵武市人民政府(机构名称: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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