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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31780260XL/2023-00064 文  号 灵市监处字〔2023〕9号 生成日期 2023-03-21
责任部门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行政强制
所属“五公开” 管理公开,结果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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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灵武市登云电器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81MA76AW7K59                                    

住所(住址):灵武市商城一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史登云  

身份证件号码:64210XXXXXXXXXX918                              

2022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第三方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依法对灵武市登云电器行销售的京奥牌调温电热毯(规格型号:TT150X120-6X)、智多星牌电暖宝进行抽样送检。2023年2月5日,我局收到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2071916、22071919,报告显示,灵武市登云电器行销售的智多星牌电暖宝、京奥牌调温电热毯(规格型号:TT150X120-6X)经检验不合格。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复检的权利、期限、途径等有关事项,现场依法对该店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智多星牌电暖宝、京奥牌调温电热毯(规格型号:TT150X120-6X)的库存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1条京奥牌调温电热毯(规格型号:TT150X120-6X)、7个智多星牌电暖宝,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对上述产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灵市监行强字〔2023〕第275号)、《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No.0000654),同时告知了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截至2月21日,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依据相关规定我局视当事人认同检验结果。2月22日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现场笔录》市局综合执法队备案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当日执法人员对灵武市登云电器行店长史银军进行了询问,调查了解该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调温电热毯和电暖宝的相关情况,并提取了有关资质材料复印件,由当事人签字摁手印确认。  

经查,灵武市登云电器行销售的智多星牌电暖宝经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标志和说明、输入功率、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不符合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99-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特殊要求》的要求,标志和说明项目的技术要求为“制造商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志;器具型号或系列号。”、“使用说明书应随器具一起提供,以保证器具能安全使用。”,检验结果为“无”、“无说明书”,单项判定为不合格;输入功率项目的技术要求为“器具在正常工作温度下,其输入功率对额定输入功率的偏差不应超出-10%至+5%。”,检验结果为17.4%,单项判定为不合格;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的技术要求为“额定电流大于0.2A小于等于3A的器具,电源软线导线的标称横截面积不小于0.5mm2”,检验结果为不符合,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智多星牌电暖宝最终判定为不合格。

灵武市登云电器行销售的京奥牌调温电热毯(规格型号:TT150X120-6X)经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输入功率、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不符合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8-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的要求,输入功率项目的技术要求为“器具在额定电压和正常工作温度下的输入功率与额定功率的偏差不应超出-10%至+10%。”,检验结果为-11.7%,单项判定为不合格;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的技术要求为“电源线应有3C标志、制造厂名、产品型号规格和额定电压的连续标志。”、“电源软线的导线,不论软线的长度如何,均可使用标称横截面积为0.5mm2的软线。”,检验结果为“不符合”、“无标称横截面积”,单项判定为不合格。京奥牌调温电热毯(规格型号:TT150X120-6X)最终判定为不合格。

综上所述,抽样检验的智多星牌电暖宝、京奥牌调温电热毯(规格型号:TT150X120-6X)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现查明,2000417日,当事人灵武市登云电器行经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主要从事家用电器、日用百货零售;家用电器维修服务。

2022年11月,当事人通过上门送货车购进了该抽检批次智多星牌电暖宝和京奥牌调温电热毯(规格型号:TT150X120-6X),购进时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没有索取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智多星牌电暖宝的购进数量为17个,购进价格为11元/个,销售价格为20元/个,共销售了10个;京奥牌调温电热毯(规格型号:TT150X120-6X)的购进数量为6条购进价格为28元/条,销售价格为40元/条,共销售了5条。经核算,智多星牌电暖宝的货值金额为340元,京奥牌调温电热毯(规格型号:TT150X120-6X)的货值金额为240元,本案货值金额共计580元;销售智多星牌电暖宝的违法所得为90元,销售京奥牌调温电热毯(规格型号:TT150X120-6X)的违法所得为60元,本案违法所得共计150元。  

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本案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灵武市登云电器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史登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的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2.经营者史登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史银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史登云委托史银军处理灵武市登云电器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调温电热毯、电暖宝相关事宜的事实;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编号:liujiannansn01028)2份、《现场笔录》1份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配合第三方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依法抽样送检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4页、《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2071916、22071919)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智多星牌电暖宝、京奥牌调温电热毯(规格型号:TT150X120-6X)的事实;

5.《送达回证》1份、《现场笔录》1份3页,证明2023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灵武市登云电器行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2071916、22071919)的事实;

6.《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灵市监行强字〔2023〕第275号)、《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No.0000654)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不合格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签字和史银军签名、摁手印认可。

20233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灵市监告字〔20239号), 告知了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告知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灵武市登云电器行销售输入功率、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调温电热毯、电暖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权基准,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智多星牌电暖宝、京奥牌调温电热毯(规格型号:TT150X120-6X),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智多星牌电暖宝7个、京奥牌调温电热毯(规格型号:TT150X120-6X)1条;

2.没收总违法所得150元;

3.处总货值金额2倍罚款1160元。

当事人灵武市登云电器行销售标志和说明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电暖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五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材料;(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权基准,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智多星牌电暖宝,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并处违法销售智多星牌电暖宝货值金额15%的罚款51元;

2.没收销售智多星牌电暖宝的违法所得9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智多星牌电暖宝7个、京奥牌调温电热毯(规格型号:TT150X120-6X)1条;

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3.处罚款1211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361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执罚单位代码1164011231780260XL;罚款收入代码:137005;项目名称:罚没;户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XXXXX0000X01。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宁夏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机构名称: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31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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