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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31780260XL/2022-00200 文  号 灵市监处字〔2022〕110号 生成日期 2022-09-06
责任部门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行政强制
所属“五公开” 结果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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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灵武市飞鸟玩具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81MA773UL409 

住所(住址):灵武市鑫祥花园二期X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红飞

身份证件号码:61272XXXXXXXXXXX313                              

2022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依法对灵武市鑫祥花园二期15号营业房的一家字号名称为“灵武市飞鸟玩具商行”的经营户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销售不能提供检验合格证明的儿童产品,经初步调查,当事人在采购过程中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未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也未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现场不能够提供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下发了《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灵市监扣字〔2022〕第580号)和《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No.0000474)。

7月14日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现场笔录》报市局政策法规室备案后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7月20日,执法人员对灵武市飞鸟玩具商行的经营者赵红飞进行了询问,调查了解该店涉案产品是否索取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以及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价格等情况,并提取了有关资质材料的复印件,由当事人签字摁手印。

经查,2019年9月19日,当事人灵武市飞鸟玩具商行经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玩具的批发兼零售;文体用品、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卷烟、雪茄烟、办公用品、小饰品、日用百货的零售。

现查明,涉案儿童产品的购进数量、扣押数量、购进价格、销售价格分别为:皮筋手链玩具:扣押数量20袋,购进价格0.4元/袋,销售价格3元/袋;卡牌玩具:扣押数量7板,购进价格2元/板,销售价格3元/板;水晶泥玩具:扣押数量2盒;玩具皮球:扣押数量24个,购进价格1元/个,销售价格1.5元/个;塑胶气球:扣押数量9袋,销售价格2元/袋;其他玩具:扣押数量8个,上述产品当事人购进时间较长且不能提供购货票据,部分产品的购进数量或购进价格或销售价格无法查证。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儿童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本案货值金额81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本案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灵武市飞鸟玩具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赵红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的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2.《现场笔录》1份2页、《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能提供检验合格证明的儿童产品的事实;

3.《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涉案产品依法扣押及记录扣押品种、数量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签字和赵红飞签名、摁手印认可。

2022年7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灵市监告字〔2022〕110号)《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了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力,在法定告知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项权力。

本局认为,当事人灵武市飞鸟玩具商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且不能提供部分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相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之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相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之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相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相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销售产品皮筋手链玩具20袋,卡牌玩具7板,水晶泥玩具2盒,玩具皮球24个,塑胶气球9袋,其他玩具8个;

2、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243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执罚单位代码1164011231780260XL;罚款收入代码:137005;项目名称:罚没;户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XXXXX000XXXX。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宁夏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机构名称: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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