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灵武市永恒蔬菜直销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81MA7651FQ3U
住所(住址):灵武市朝阳路北侧龙辰华庭X号楼X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眭彩山
身份证件号码:64210XXXXXXXXXX932
2022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依法对灵武市朝阳路北侧龙辰华庭X号楼X号营业房的一家字号名称为“灵武市永恒蔬菜直销店”的经营户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原料和不能提供检验合格证明的儿童产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下发了《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灵市监扣字〔2022〕第582号)和《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No.0000476)。
7月14日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现场笔录》报市局政策法规室备案后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7月19日,执法人员对灵武市永恒蔬菜直销店的店长杨娟进行了询问,调查了解该店涉案商品的相关情况,并提取了有关资质材料的复印件,由当事人签字摁手印。
经查,2013年5月20日,当事人灵武市永恒蔬菜直销店经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粮油、水果蔬菜、针织品、文具用品、日用品、卷烟、雪茄烟零售。2021年11月18日,当事人取得了《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主体业态:小销售。
现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原料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价格分别为:布朗尼蛋糕4袋,生产日期2022年5月27日,保质期至2022年6月25日,购进数量4袋,购进价格4.5元/袋,销售价格5元/袋;宁扬牌辣椒丝段3袋,生产日期2021年5月5日,保质期12个月,购进数量3袋,购进价格1.5元/袋,销售价格2元/袋,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销售的奥特珍珠币玩具的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为:购进数量6板,购进价格3元/板,销售价格4元/板,未销售,截至2022年7月14日,当事人仍不能提供上述儿童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经核算,本案涉及的食品、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26元,涉及的儿童产品货值金额为2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证,2022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灵武市永恒蔬菜直销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销售的1袋面包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销毁并依法向当事人下发了《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灵市监当处字〔2022〕No.0000015号),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本案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灵武市永恒蔬菜直销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眭彩山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的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2.委托书1份、杨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杨娟处理灵武市永恒蔬菜直销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原料和不能提供检验合格证明儿童产品的相关事宜;
3.《现场笔录》1份3页、《询问笔录》1份5页、现场照片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原料和不能提供检验合格证明儿童产品的事实;
4.《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涉案产品依法扣押及记录扣押品种、数量的事实;
5.《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事实;
6.灵武市永恒蔬菜直销店《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签字和杨娟签名、摁手印认可。
2022年8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灵市监告字〔2022〕108号)《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了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力,在法定告知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项权力。
本局认为,当事人灵武市永恒蔬菜直销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原料和不能提供检验合格证明儿童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七)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相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之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相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之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相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相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销售产品奥特珍珠币玩具6板,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布朗尼蛋糕4袋、宁扬牌辣椒丝段3袋;
2、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
3、销售不能提供检验合格证明儿童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以货值金额3倍罚款72元;
以上罚款合计1072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执罚单位代码1164011231780260XL;罚款收入代码:137005;项目名称:罚没;户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XXXXX000XXXX。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宁夏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机构名称: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