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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31780260XL/2022-00100 文  号 灵市监处字〔2022〕6号 生成日期 2022-01-24
责任部门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行政强制
所属“五公开” 执行公开,结果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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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宁夏永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40181MA75X56W8K;法定代表人:郭永标;电话13XXXXXX552;住所(住址):宁夏灵武市民族南街水木灵州三期风情街X号。

我局根据灵建发〔2021〕185号文件要求对灵武市房地产市场秩序进行整顿规范,于2021年8月26日对宁夏永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灵武市开发的“上和园”住宅项目的宣传、销售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上和园”住宅项目宣传所用的纸质档案袋左下角上写有“湿地公园、藏风聚气”的字样,同时在“上和园”住宅项目物业门口处发现2个展台,展台内画报左下角写有“湿地公园、藏风聚气”的字样,上述档案袋及展台的广告用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八)项、第二十八条(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档案袋共计779个、展台画报2张依法予以扣押。同时查明,“上和园”住宅项目11#-2-501房在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的价格是5398元/平方米,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时,认购价5401.29元/平方米,实际成交价5398元/平方米。11#-1-201房在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价是5381元/平方米,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时,认购价5421.13元/平方米,实际成交价5381元/平方米。2021年8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灵市监限证字〔2021〕902号)、《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通知书》(灵市监询字〔2021〕302号),2021年9月2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马林通进行询问调查,次日对“上和园”住宅项目置业顾问郝盼盼进行询问。现场检查及询问过程中,依法提取了 宁夏永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宁夏永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至12#楼价格备案表、《物料制作合同》《商品房认购协议》、郝盼盼的名片、《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YS2021400892、YS20210400864)。

执法人员调查后查明:

1.宁夏永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上和园”住宅项目时,宣传所用的纸质档案袋及展牌上写有“湿地公园、藏风聚气”的字样。经查,写有“湿地公园、藏风聚气”的字样的档案袋现场共计779个,写有“湿地公园、藏风聚气”字样的展板现场共计2个,档案袋与展板在宁夏哇呜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制作,档案袋制作900个,每个5元,展板制作2个,每个3000元,制作总价10500元。经实地查看,“上和园”住宅项目周围并无“湿地公园”存在;“藏风聚气”的表述为风水用语,属于迷信范畴。

2.宁夏永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上和园”住宅项目时,11号楼1单元201号房时,该房面积163.25平方米,认购价5421.13元/平方米,实际成交价5381元/平方米,备案价5381元/平方米;销售11号楼2单元501号房时,该房面积115.13平方米,认购价5401.29元/平方米,实际成交价5398元/平方米,备案价5398元/平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关于印发《2021年整顿规范灵武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灵建发〔2021〕185号)复印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依据;

证据二、《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实施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三、《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共2页,证明我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四、我局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马林通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计4页,对当事人销售顾问郝盼盼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计3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提取的《商品房认购协议》2份共2页,证明11号楼1单元201号房、11号楼2单元501号房的认购价的事实;

证据五、《商品房买卖合同》YS20210400864及《商品房买卖合同》YS20210400892复印件各一份,证明11号楼1单元201号房、11号楼2单元501号房实际成交价以及面积的事实;

证据六、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提取的郝盼盼名片一张,证明其在当事人处就职的事实;

证据七、我局向当事人下达的《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我局要求其提供证据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物料制作合同》1份共3页,证明涉违法行为的广告制作费用的事实;

证据九、马林通的身份证照片1张共计1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马林通的身份及受当事人委托的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营业及建筑资质的事实;

证据十一、当事人开发的“上和园”项目11#楼备案价表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所售11#楼的备案价;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摁手印认可。  

2021年12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灵市监告字〔2021〕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限内,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及事实,提出组织听证。本局依法举行听证会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据此,本局认定:1.当事人在其宣传所用的档案袋和展板上印有“藏风聚气”字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之规定,构成发布含有迷信内容的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以25万元罚款。

2.当事人在其宣传所用的档案袋和展板上印有“湿地公园”字样。经查,“上和园”住宅项目周围并无湿地公园,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涉嫌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以25万元罚款。

3.当事人在销售“上和园”住宅项目时,11号楼1单元201号房、11号楼2单元501号房的商品房认购协议签订价高于实际成交价,即先抬高报价再利用优惠以及退款的方式将实际价格降低至备案价,其行为属于向消费者提供虚假的优惠,从而诱骗消费者与其达成交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涉嫌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参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0万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60万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执罚单位代码:1164011231780260XL;罚款收入代码:137005;项目名称:罚没;户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复议单位: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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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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