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林场:
根据《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做好冬春救助和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宁应急函〔2020〕87号)要求,结合我市今年受灾情况,现将2020年第一次冬春救助资金发放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需救助人数
灵武市2020年共接到各乡镇、农林场上报灾情2起,分别为2020年4月19日至25日霜冻导致白芨滩、园艺场、北沙窝林场、仁存渡护岸林场、东塔镇、郝家桥镇、临河镇、崇兴镇、白土岗乡、梧桐树乡经果林受灾、2020年8月11大风导致崇兴镇、郝家桥镇农作物受灾。
经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小组提名)、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共确定我市2020年因自然灾害需救助人员6229户23783人(含低保户、残疾人、因大病导致的困难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优抚对象等625户2156人)。
其中:
白芨滩58户184人;
园艺场112户273人;
北沙窝林场142户400人;
仁存渡护岸林场60户179人(含低保户、残疾人、因大病导致的困难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优抚对象2户5人);
东塔镇420户2005人(含低保户、残疾人、因大病导致的困难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优抚对象13户49人);
郝家桥镇1789户7268人(含低保户、残疾人、因大病导致的困难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优抚对象240户1040人);
临河镇207户962人(含低保户、残疾人、因大病导致的困难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优抚对象34户161人);
崇兴镇3027户10935人(含低保户、残疾人、因大病导致的困难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优抚对象323户871人);
白土岗乡68户260人(含低保户、残疾人、因大病导致的困难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优抚对象等8户22人);
梧桐树乡346户1317人(含低保户、残疾人、因大病导致的困难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优抚对象等5户8人)。
二、救助资金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社)发〔2017〕623号)规定,冬春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标准为每人每次100元。
三、资金来源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下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四、救助实施标准及资金分配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5〕118号)要求,经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沟通,结合我市2020年受灾情况,决定对受灾家庭每人先行救助一次(含低保户、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优抚对象、因大病导致困难的家庭等)。本次救助共计分配救助资金2452300元,其中市应急管理局下拨1962500元,利用崇兴镇、郝家桥镇、白土岗乡原民政救灾资金489800元。
其中:
东塔镇分配200500元;
崇兴镇分配893500元、利用崇兴镇原民政救灾资金200000元;
郝家桥镇分配537000元、利用郝家桥镇原民政救灾资金189800元;
临河镇分配96200元;
梧桐树乡分配131700元;
白土岗乡不分配、利用白土岗乡原民政救灾资金100000元;
园艺场分配27300元;
白芨滩分配18400元;
北沙窝林场分配40000元;
仁存渡护岸林场分配17900元。
五、资金使用及监督
根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社)发〔2017〕623号)要求,灵武市纪委监委、灵武市财政局、灵武市审计局、灵武市应急管理局将对受灾乡镇(林场)资金发放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资金足额发放到户到人。
各乡镇、林场应按照2020年救助申请人数,结合实际需要,突出重点,按农作物减产绝收、致贫返贫等情况实行分类排队,优先考虑建档立卡贫困户、因灾致贫返贫户和受灾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户、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发放救助资金。实行分段救助、分批发放的,也要一次性将资金指标分解到户、告知到户,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确保温暖过冬。
各乡镇、林场应及时做好公示及归档工作,切实管好用好冬春救助资金,严禁将冬春救助资金作为慰问金使用,严禁资金截留、发放迟缓或沉淀不用。冬春救助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折)通”,采用社会化方式发放。要主动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等的监督检查。
各乡镇、林场应于2020年11月20日前将救助资金发放到户到人,并将各自关于发放救助资金的会议纪要、公示表、电子台账、银行流水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