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农林场及驻灵区属各有关单位:
《法治灵武建设规划(2021-2025年)》已经五届市委第157次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灵武市委员会
灵武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7日
法治灵武建设规划(2021-2025年)
为统筹推进法治灵武建设各项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关于印发<法治宁夏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宁党发〔2021〕18号)和《灵武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以解决我市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以加快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为重点,加快建设法治进程。到2025年,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市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各领域法治化水平全面提升,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进一步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进一步提升,为我市在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中走在前、作表率,全面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排头兵,融入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
(一)坚持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
1.全市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要履行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各级党委<党组>)
2.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加强备案审查,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达到100%覆盖。(牵头单位:人大办、人大法工委、市委办、政府办、依法治市办;责任单位:各党群机关,各乡镇<街道>,各部门)
(二)推进宪法学习宣传教育
3.在全市继续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并作为“八五”普法的核心内容。认真做好每年的“12·4”国家宪法宣传日活动,不断提高公众参与度,不断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把宪法法律学习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教育体系。加强青少年宪法法律教育,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法治观念。(牵头单位:司法局、宣传部、组织部、党校<行政学校>、团市委、教体局;责任单位:各普法成员单位)
三、完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体系,全面规范制定、审查、备案、清理工作
(三)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
4.加大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管理。制定重大、复杂、涉及面广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严格遵循法定权限,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通过门户网站、报刊等途径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说明采纳意见情况。切实加强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举办专题培训班,全面提升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党内规范性文件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必须由市司法局前置审核或合法性审查后,再按程序进行,坚决纠正和撤销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规范性文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牵头单位:市委办、政府办、依法治市办;责任单位:各党群机关,各乡镇<街道>,各部门)
5.加强全面集中清理和备案工作。对现行有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深入全面的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及时修改、废止与上位法不一致、与改革发展要求不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有效解决不协调、不统一、不衔接、不一致问题。将法院、检察院起草的以市委、市委和市政府、市委办公室、市委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监察规范性文件纳入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年度报告制度,人大法工委、司法局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备案审查工作,并公开通报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继续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报备和“三统一”制度,维护党政机关公信力。实现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委办、人大法工委、政府办、依法治市办;责任单位: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各党群机关、各乡镇<街道>、各部门)
四、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四)构建职能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6.加快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工作,以国家和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评价指标体系为标准,全面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十四五”期间,努力建成“宁夏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并争创“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责任单位:依法治市办,各乡镇<街道>,各部门)
7.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着力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更加注重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持续整治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等任何形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牵头单位:编办、政府办、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大力推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等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深入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两单融合,形成“全市一单”制度体系(责任单位:编办、政府办、财政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司法局)。
8.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切实防止违法决策、决策不当、拖延决策。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确保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牵头单位:政府办、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各部门)
9.加大执法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力度,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整合现有站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牵头单位:编办、综合执法局、财政局;责任单位:政府办、司法局、审批服务管理局、民政局、人社局、各乡镇<街道>)
10.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完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间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着力解决衔接不畅、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牵头单位:政府办;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主体,规范行政执法协调工作,妥善解决行政执法争议(责任单位:司法局、编办)。
11.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应用,进一步明确执法信息录入标准等事项,充分发挥平台功能。实现信息共享机制化、案情通报常态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牵头单位:政法委、检察院、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各部门)
12.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执法手段的运用,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标准、执法程序、案件移送办法,切实增强乡镇及部门行政执法规范化。全面推广使用宁夏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牵头单位: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各部门)
1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坚决杜绝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预防和减少执法风险(牵头单位: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全面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卫健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各部门)。
14.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使用、检测、监管等各个环节质量和安全责任。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认定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充分运用“互联网+监管”系统,精准监管违法失信行为;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鼓励创新原则,留足发展空间,推行包容免罚清单,同时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努力形成全覆盖、零容忍、更透明、重实效、保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发改局、司法局、人行灵武支行;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15.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以方便企业办事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牵头单位:审批服务管理局;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16.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清理破除隐性准入壁垒,推动非禁即入的普遍落实。健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从源头上规范政府行为,防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全面清理、废止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坚决纠正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健全清理违法违规的涉企收费、检查、派摊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健全涉企收费和评比达标活动项目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牵头单位:市营商办<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局、人社局;责任单位:法院、检察院)
17.加强政务诚信建设,重点治理政府失信行为,加大对全市各部门(单位)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将各部门(单位)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予以公开。(牵头单位:组织部、发改局;责任单位: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有关单位)
18.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落实“跨省通办”、“一网通办”工作任务,持续推进“一件事一次办”、“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等改革,着力推动政务服务规范化、高效化、优质化、便民化。(牵头单位:审批服务管理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各部门)
(五)完善公正高效的司法体制机制
19.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不断健全完善我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牵头单位:政法委;责任单位: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20.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加强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特殊办案制度,精准帮教罪错未成年人并实施分级干预。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建立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工作制度,预防和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牵头单位:法院、检察院;责任单位:教体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团市委、妇联)
21.确立法官办案主体地位。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依法赋权独任庭、合议庭。健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院庭长直接审理机制,进一步细化院庭长办理案件的类型和要求,完善案件识别、分配机制,推动实现智能识别、标签处理、自动分配,院庭长办案以指定分案为主,重点办理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责任单位:法院)
22.落实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健全担任领导职位的检察官直接办案制度,推进领导干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常态化,实行指定分案为主,随机分案为辅,完善入额领导干部办案数量、质效和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情况的通报制度,推动领导干部以主办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的身份直接办案、完整办案。(责任单位:检察院)
23.加强法院、检察院专业办案团队建设。综合考虑人员结构、案件类型、繁简程度和专业化分工,因地制宜组建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灵活多样的办案团队,明确办案团队各类人员岗位职责,推动司法人员专业化分工、类案专业化办理。健全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发挥为办案组织提供法律咨询的功能。(责任单位:法院、检察院)
24.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和力量配备,持续推进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广泛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执法程序,制定权责清单,加强执法监督检查,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保证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刑事执行正确适用,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健全完善社区矫正风险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机制,持续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完善监狱、看守所与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机构之间的工作对接机制,推进安置帮教基地建设。落实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政策措施,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牵头单位:司法局;责任单位:政法委、编办)
(六)深入推进全民守法
25.制定实施“八五”普法规划,改进创新普法工作,通过依法治理示范创建、“智慧普法”等载体,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四清单一办法”,进一步完善送审、审核、修订、公示、督导等机制,推进“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落地。深入开展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活动,建立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工作机制,把热点案(事)件依法处理的过程,变成全民普法公开课。(牵头单位:司法局;责任单位:宣传部、法院、检察院,各普法成员单位)
26.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的法治宣传教育,积极主动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矛盾纠纷化解等法律服务,在服务中普法、普法中服务,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应对突发事件的法治意识。(责任单位:司法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各普法成员单位)
27.健全社会治理规范体系。引导城乡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制定完善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职业准则等自制规范,积极推动行之有效的道德规范上升为制度规范,形成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社会治理体系。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引领联系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牵头单位:政法委;责任单位:民政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
28.完善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依法依规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惩治标准和救济机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豁免清单”等机制,在加强失信惩戒的同时保护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发改局、人行灵武支行;责任单位:法院)
29.加强对产权的执法司法保护,健全涉产权错案甄别纠正机制,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依法审慎采取相关的法律强制措施,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行为违法犯罪的性质,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责任单位: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30.全面落实《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依法追究暴力袭警行为的刑事责任。健全保护医护人员人身安全的制度,依法严厉打击殴打、故意伤害、暴力威胁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政法委、公安局、卫健局、法院、检察院)
31.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整合优化律师、公证、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积极开展公共法律服务评价,以群众满意度来检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成效。(牵头单位:司法局;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
32.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打造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塞上枫桥”品牌,统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各类调解资源,全面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完善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加强协调联动,引导和发动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整合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和力量,建立“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推进诉访分离和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牵头单位:政法委、司法局、法院;责任单位: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信访局,各乡镇<街道>、各部门)
五、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
(七)推进对法治工作的全面监督
33.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把法治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牵头单位:市委;责任单位:人大、政协、政法委、纪委监委、宣传部、法院、检察院)
34.推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审计机关在信息沟通、成果共享、线索移交、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协调衔接,形成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查办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在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证据标准上强化法治思维,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牵头单位: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责任单位:政法委、司法局、审计局)
35.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增强办案活动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责任单位:检察院)
36.全面推进执法公开、司法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提升公开服务水平,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责任单位: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各乡镇<街道>、各部门)
37.党委政法委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健全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制度机制。(牵头单位:政法委;责任单位: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八)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38.严格落实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常态化的案卷评查、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牵头单位:司法局,责任单位:纪委监委,各乡镇<街道>、各部门)
39.积极稳妥推进我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行政复议职责,畅通行政复议渠道,2022年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规范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牵头单位: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各部门)
(九)加强司法活动监督
40.全面落实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权限。加强审判权、检察权运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法院院长、庭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完善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办案情况的考核监督机制,配套建立内部公示、定期通报机制(责任单位:法院、检察院)。健全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追责、规范司法人员与律师和当事人等接触交往行为的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完善司法人员惩戒制度,明确惩戒情形和程序(牵头单位:政法委、法院、检察院;责任单位:公安局、司法局)。
41.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机制。严格落实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规范检查建议提出程序,提高检察建议质量。严格落实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制度和检察建议向上一级检察院备案规定,落实检察建议跟进监督制度,强化检察建议刚性约束。(牵头单位:检察院;责任单位:人大办)
42.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健全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规范证据审查判断与运用。健全侦查机关办理重大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明确重大案件的范围,检查机关介入的方式、介入程序,规范案件办理机制,提升办案质效。完善对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制,畅通申诉渠道,对公安机关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依法予以纠正。(责任单位:检察院、公安局)
43.完善有效防范和及时发现、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切实遵守法定诉讼程序,强化案件审理机制,认真履行案件把关职责,完善审核监督机制,全面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严格执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牵头单位:政法委;责任单位: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44.严格落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规定,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其知情权、阅卷权、辩护权以及代理申诉等诉讼权利,充分发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护。(牵头单位:法院;责任单位:检察院、公安局)
六、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筑牢法治灵武建设的坚实后盾
(十)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
45.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执法、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执法、司法机关党组(党委)要加强领导、履职尽责,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牵头单位: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各部门)
46.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对领导干部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对违法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领导干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牵头单位:政法委;责任单位: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十一)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
47.建立法治工作队伍交流机制。加大法治专门队伍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力度。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牵头单位:政法委、组织部;责任单位: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加强执法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完善执法司法辅助人员岗位职责、权利义务、职业保障等规定,严格控制执法司法辅助人员规模和进入标准(牵头单位:政法委;责任单位: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48.建立健全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和受到侵害救济保障机制,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完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申诉控告制度,健全不实举报澄清和人身安全风险防范等机制,完善抚恤优待制度、职业荣誉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惩戒机制,建立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责任单位:组织部、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49.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律师、公证、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行为规范。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推动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积极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法律顾问。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顾问参与所在单位重大决策、重大执法决定、重大经营项目合法性审查的工作机制;参与规范性文件、企业规章制度起草论证,参与合同审查、文书起草、案件代理等方面的工作机制;所在单位听取和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意见的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依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一村(居)一法律顾问的作用,推动村居法律顾问从面上全覆盖到有效全覆盖提升。(牵头单位:司法局;责任单位:市委办、政府办、人社局,各乡镇<街道>、各部门)
七、坚定不移推进依规治党
(十二)抓好党内法规实施
50.各级党政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遵规学规守规用规,带动全市党员遵规守纪。把重要党内法规列入全市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点内容,列为党校必修课和“八五”普法重要任务。加大党内法规公开力度,提高党内法规的普及度和知晓率。(牵头单位:市委办、宣传部、组织部、党校(行政学校)、司法局;责任单位:各普法责任单位)
51.健全市委统一领导、市委办统筹协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协助配合、纪委监委严格监督的执规责任制,将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强化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将党内法规执行情况作为督查巡察重要内容,严肃查处违反党内法规的各种行为。(牵头单位:纪委监委、市委办、巡察办;责任单位:各党群机关、各乡镇<街道>、各部门)
八、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排头兵提供法治保障
(十三)加强重点领域执法
52.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化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保护区保护,完善源头预防、过程控制、生态修复、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执法监管体系,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联动执法机制,严惩重罚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依法严惩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人社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司法局,各乡镇<街道>)
(十四)加强司法保护
53.严厉惩治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筑牢黄河流域生态屏障。加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职责案件的审理,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落实流域监管责任。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者的民事责任。落实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依法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妥善审理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积极妥善化解和办理涉及生产、分配、流通、消费领域纠纷和案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散乱污”企业长效整治,加快推动产业结构完整。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侦办审理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专业队伍建设,依法办理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以及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案件,强化民族品牌、驰名商标、创新技术的司法保障。(牵头单位: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等各有关部门)
(十五)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54.组织开展保护母亲河法治宣传活动,以民法典、环保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做好政策解读和法治宣传。在社会公众中传播黄河流域法治文化理念,加快生态文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障改善民生等法治知识普及,增强全民法治意识、环保意识。依法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风险防范,提高企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经营发展、自我保护的能力。(牵头单位:司法局、宣传部、生态环境分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广局、工信局;责任单位:各普法成员单位)
九、加强党对法治灵武建设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十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55.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点内容、党校(行政学校)重点课程、公务员、事业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和各部门(单位)年度学习计划,组织开展多形式、分层次的学习培训。法治工作部门要开展全战线、全覆盖的培训轮训。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加强网上宣讲,拓展学习宣传的广度深度。(牵头单位:依法治市办、组织部、宣传部;责任单位: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党校<行政学校>、网信办、融媒体中心)
(十七)推进依法执政
56.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着力实现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完善党领导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装力量、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制度。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国有企业、有关社会组织等的章程。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牵头单位:市委;责任单位: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武装部、民政局、各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
57.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要全面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能力,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责任单位:组织部、宣传部、纪委监委、依法治市办)
(十八)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市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
58.健全党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制度机制。要将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研究制定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加强对重大法治问题的法治督察。(牵头单位:组织部、依法治市办;责任单位:各党群机关,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
十、工作要求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要做好法治灵武建设牵头抓总、运筹谋划、督促落实等工作。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全面准确贯彻本规划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举措,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统筹协调、加强督办落实,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