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拟征收东塔镇新园村范围内集体土地,实施第十一小学建设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教育用地,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五条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征地位置
拟征收土地位于东塔镇新园村境内。东至绿化带,西至绿化带,南至西平街,北至灵州花园南围墙空地。
三、征地权属单位
东塔镇新园村。
四、征地面积及主要地类
1.土地面积:58.53亩(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2.主要地类:集体农用地约38.27亩,集体建设用地约20.26亩(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五、征地补偿、青苗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
征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按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六、安置政策
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措施按照《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从土地出让等途径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国土资规发〔2016〕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和《灵武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灵政发〔2017〕4号)执行。
七、告知期限
本告知期限自2021年12月6日至12月20日。
八、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九、本告知书下发后,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青苗、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确认,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其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予以配合。
十、在拟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对土地或青苗、地上附着物权属有争议的,当事人凭有关合法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资料及时向灵武市自然资源局或东塔镇人民政府申请权属纠纷处理。
特此告知。
联系单位: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
联系地点:灵武市灵州大道76号
联系人:路建军 13895086388 龙 翔 13895119663
灵武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