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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81-123/2021-00265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1-07-05
责任部门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产品质量监管
所属“五公开” 执行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2021年煤炭质量监督抽检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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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灵武市辖区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切实发挥产品质量抽检手段在质量监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持续改善灵武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灵武市2021年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清单》要求,依据《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煤炭相关标准,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及时间

本方案适用于2021年度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煤炭质量抽检。

抽样时间: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底。

二、抽查品种、对象、任务分配

(一)抽查检验的产品类别:煤炭。

(二)计划实施抽检的对象:辖区内所有煤炭经销网点。

(三)此次共计划监督抽检40批次,具体不分配批次,根据各清洁煤配送中心进货量情况抽检。

三、抽检组织实施单位、承检机构

组织实施单位: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检机构: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

联 系 人:叶农

联系电话:13995106857

四、抽样要求

1、监督抽查工作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督抽查人员实施抽样时必须向企业出示抽查计划文件、执法证等有效证件;实施监督抽查时应使用市场监管部门的统一文书,抽样单的信息必须齐全准确,不得缺项或漏项。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印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对抽检样品状态、产品库存和其他可能影响抽检结果的情形,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由抽样单位保存,保留期12个月。抽取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使用单位堆场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和数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企业(个体工商户)正在销售、使用的产品,一律视为自检合格产品。 

2、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个体工商户)持照经营。抽样人员发现如下情况,应当及时汇报分管领导共同确认,依法处理。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个体工商户)存在无证、无照、无相关资质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但要如实填写抽样单,不抽取样品,并经企业(个体工商户)签字确认。

3、抽检工作由质量监督与发展室组织,各市场监管所配合实施。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抽样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说明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 

五、检验依据及检验项目

(一)检验依据

(1)GB/T 211-2007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2)GB/T 212-2008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3)GB/T 213-2008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4)GB/T 214-2007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5)判定标准按照自治区民用煤标准DB64/T 1548-2018执行。非民用煤按照《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技术要求执行。

(二)检验项目

依据相关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内容确定抽检的主要检测项目分硫的含量、灰分的含量、挥发分的含量、发热量。

六、工作要求 

(一)密切联系配合。监督抽查工作由本局负责抽检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抽样人员)负责实施,并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时间要求将样品送到有合法资质授权的承检机构进行检验;抽样员要及时加强与承检机构联系,将结果及时通报受检企业并登记备案。 

(二)加强数据统计分析。抽样人员要及时将抽查结果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问题,查找质量危害性及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三)严肃工作纪律。抽样人员要严格遵守“八项规定”精神等工作纪律,忠于职守,依法行政,确保监督抽查按期完成。对在监督抽查工作中不认真履职并出现重大差错、超范围、超计划、乱收费,特别是对不按规定抽样等违规违纪的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四)检验结果的报送。抽样人员负责检验结果的报送。收到检验报告后,抽样人员负责将检验结果抄送市生态环境局灵武分局、商投局等有关部门,为有关部门实施监管提供科学依据,并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合格煤炭生产、销售企业,抽样人员要及时汇报分管领导,各市场监管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后处理工作。对出现的严重质量不合格企业、经营户 ,要组织召开质量分析座谈会,加大 跟踪巡查、回访检查力度,督促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联系人:李静  联系电话:4513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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