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各界、广大市民:
为进一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和新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和《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我办结合实际工作,制定了《灵武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理制度》。
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者建议,所提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箱反馈给我们。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日期:2025年2月23日,邮箱:lwsawhbgs@126.com。
灵武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月22日
灵武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安全生产举报(以下简称“举报”)办理工作,确保从严从实查处举报事项,落实举报奖励制度,规范举报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宁应急〔202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灵武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灵武市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举报奖励工作,坚持“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受理、归口负责和“谁核查、谁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举报来源:
(一)应急值班电话举报、电子信箱举报、群众来信来访、举报信息系统、微信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小程序、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
(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银川市应急管理局等上级部门交办;
(三)有关部门移交的举报;
(四)网络舆情、新闻媒体报道或曝光的有关问题。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专线电话“0951-4033601”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和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电话(附件1)进行举报,还可以通过书信、传真等方式进行举报。电子邮件受理地址为lws_ajj@163.com。
对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核查,对其中具有具体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实情况说明、联系方式等线索的,立即组织核实。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举报。
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重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情形:
(一)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以及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拒不执行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指令的;
(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突出的;
(四)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五)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六)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九)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十)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十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或者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无明确被举报对象的、没有具体违法事实的、已受理或者办结且举报人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对同一事实重复提交的举报等,不予受理。对已经核查批复结案的生产安全事故举报事项,再次进行举报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通过其他渠道反应,做好登记。
第八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办公室负责法定工作时间来电来访、12345政务服务热线、信件信函、电子邮件、安全生产举报系统等方式投诉举报受理和登记。值班人员负责法定工作时间外,来电受理和登记,在交接班前将值班期间受理的举报投诉和处理情况报办公室统一登记。
举报投诉登记内容应当包括举报投诉方式、内容诉求、时间、举报投诉人联系方式以及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科室、办理结果等信息(附件2)。
第九条 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举报人可向市纪委监委反映。
第十条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安全生产举报事项交办单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但处理权限不明确的,经请示领导后,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事项交办单(附件3),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涉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行业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市应急管理局核查。
第十二条 核查工作应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不得提前告知被举报对象有关举报内容;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交流,听取举报人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紧急情况的举报,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并采取必要防控措施。
第十三条 受理核查举报事项,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不得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四条 根据举报事项的性质,可以直接组织核查处理,也可以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转交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组织核查处理;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重大、疑难举报事项,可以报请上级部门核查处理。
第十五条 举报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处理单(附件4),调查核实的有关资料由调查核实的部门统一归档。
情况复杂的,报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核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举报系统举报事项、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新闻媒体报道等有关问题,根据各自实际要求时限办理答复。
第十六条 灵武市调查核实的举报投诉事项,由承办单位形成书面材料,并告知可以联系的举报投诉人;转交或移送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明确反馈时限,形成闭环管理。
第十七条 经核查属实且符合条件的,由核查单位提出奖励意见。
(一)对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死亡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死亡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死亡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死亡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 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对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奖励标准在本规定基础上上浮10%,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八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或组织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给举报单位或组织。
第十九条 对经审核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由核查单位填写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5),市安委办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奖励条件的同意发放奖励资金,并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6)。
核查单位通知举报人到市安委办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附件7),应当在60日内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账户(含开户行信息)、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地址等有效基本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均为复印件)。如到期未提供相关资料,将视作放弃领奖权利。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系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他授意人;
(二)举报人系依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义务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他授意人;
(三)正在查处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生产经营单位已经开始整改或已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二十一条 灵武市财政局做好奖励资金的保障工作,由灵武市应急管理局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后,提出年度预算建议。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一案一档”原则,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档案、台账(附件8),立卷归档,留档备查。举报材料应于结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整理、装订、归档。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举报资料原件;
(二)接收登记表、告知书等相关表格等;
(三)举报核查报告;
(四)举报核查证据材料和相关执法文书案卷;
(五)举报奖励材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投诉举报奖励档案不准对外借出。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档案的,需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在指定地点借阅、复印等。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与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按国家、自治区、银川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