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 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 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缴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六条 |
| 二、以下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2 | 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二十 三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 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二条 |
| 3 |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数额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二条 |
| 4 |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 资中代扣代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二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