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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6480525/2022-00033 文  号 灵医保发〔2022〕54号 生成日期 2022-12-05
责任部门 灵武市医疗保障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重点工作
所属“五公开” 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市特殊困难人员医保缴费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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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 2023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2〕107 号)文件精神,我市于2022年9月20日开始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自治区医保局在缴费之前将全区特殊困难群体医保身份标识至2022年8月31日。针对2022年9月1日以后各部门新认定的特殊困难群体,因医保系统没有特殊身份信息标识,城乡居民不能按相应标准进行缴费的,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关于我市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已脱贫人口等 7 类群体医保身份信息标识工作。分别由自治区民政、乡村振兴部门通过自治区医疗保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自治区医保部门推送认定信息,自治区医保信息系统据此对有效信息进行自动标识。市医保局原则上不再开展上述 7 类人员身份信息标识工作;对因自治区部门间推送认定信息延迟等情形的特殊困难人员,可根据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提供的认定信息传递文件,做好线下资格维护确认工作。

二、关于孤儿、一、二级重残人员、三级中度残疾人员、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重点优抚对象等 5 类群体医保身份信息标识工作。2022 年 8 月(含)之前的困难人员身份认定信息,由自治区医保局负责汇总各市、县(区)上报数据,并在医疗保障系统中进行统一批量维护;2022 年 9 月(含)之后,我市各部门动态新增认定的困难人员身份认定信息,可根据市民政局、市残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的认定信息传递文件,做好线下资格维护确认工作。

三、参保人员已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因户口迁至外省、出国定居、重复参保、死亡或参加职工医保等情形,可持相关材料到市政务大厅医保窗口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医保退费手续,下一医保年度开始后不再办理退费手续。2023 年度集中缴费期内,对已按普通居民身份缴费后取得困难人员身份的参保人做好差额退费工作,医保系统自主判定困难人员身份并生成退费数据,无需困难人员提供身份认定资料,结合参保人填报退费申请表信息完成退费工作。

四、各部门请于2022年12月10日提供各部门认定的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市医保局汇总后联系自治区医保局做困难人员医保缴费全量数据比对,确保困难人员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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