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药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完善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医药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6﹞23号)文件精神,我单位对宁夏百姓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九十三分店等4家零售药店进行了现场实地评估,经局委会研究同意宁夏百姓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九十三分店、宁夏杏林大药房十八分店、宁夏宁灵康健大药房有限公司民生佳苑店、灵武市康禾大药房为我市协议零售药店。
附件:灵武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药机构名单
灵武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