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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640112MB16480525/2023-0004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灵武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3-02-13 |
| 责任部门: | 灵武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3-02-13 |
| 名 称: | 灵武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 ||
局各室、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现将《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试行)〉的通知》
灵武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1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