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参保居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人员死亡人员信息,医保系统查询有部分职工死亡后医保账户仍有余额,通过公安部门、社保部门、乡镇街道多方查找,仍有316名家属无法查询到具体联系方式,职工医保账户余额无法返还。现将死亡职工进行公示,请死亡人员家属携带销户证明到市政务大厅二楼医保窗口进行医保账户清退工作。
联系人:何天琪 联系电话:0951-4652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