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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01434911640112MB1648036F/2025-0004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灵武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01 |
| 责任部门: | 灵武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5-09-01 |
| 名 称: | 灵武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灵武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灵武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为加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管理,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和教育培训质量,促进退役士兵高质量充分就业,我局起草制定了《灵武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灵武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灵武市财政局
2025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武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管理,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和教育培训质量,促进退役士兵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和《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加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经费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宁退役军人发〔2025〕2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教育培训对象为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退役且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和军士(以下统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是指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和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含中等职业教育、技工学校学习以及创业培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市财政和县财政安排的用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资金。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在统筹用好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灵武市本级财政保障。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二章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培训费(含技能评价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材料费、场地费、交通费等)、中等职业技术学院(技工院校)学杂费、食宿费(生活补助)以及教材编写、承训机构质量绩效评估等费用支出。
第七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培训费在以下标准内据实开支:
(一)适应性培训。线下适应性培训每人1200元(含食宿费)。
(二)职业技能培训。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准入类职业(工种)培训后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水平评价类职业(工种)培训后须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后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培训费标准分别为1500元、2500元、4500元、5500元、6500元。新职业(工种)无法确定技能等级的培训费按照高级工标准执行。参加汽车驾驶员培训,C类驾照培训费每人3200元,B类以上驾照培训费每人4500元。
(三)创业培训。“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创办你的企业”“改善你的企业”培训费分别为每人600元、1400元、2000元,网络创业培训费每人2000元。
第八条 由灵武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集中组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时,需要安排食宿的,食宿费按照每人每天150元标准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全区退役军人承训机构黄页中自主选择培训机构、项目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的,由灵武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每人每天50元生活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安排食宿的不再发放生活补助。
第九条 经灵武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意,退役士兵选择在区内中等职业技术学院(技工院校)学习,学制期1年以上(含1年)的,学杂费高于国家补助的部分由灵武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每生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予以报销,并给予1500元的生活补助,学杂费报销和生活补助时间为一个学制期。
第三章 资金支付
第十条 灵武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集中组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时,培训机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确定,签订培训合同,培训结束后灵武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合同约定拨付资金。培训的计划发布、报名审核、资金划拨登记等工作全程在退役军人事务综合管理平台就业创业信息系统教育培训模块实施。
第十一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通过全国一体化退役军人网上服务平台或退役军人服务APP,自主选择培训机构、项目参加培训,本人先垫付培训费用的,培训结束后凭本人身份证、培训结业(合格)证、职业资格证(技能等级证等)和缴费发票向灵武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报销培训费用,由灵武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核报。
第十二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生活补助,由灵武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承训机构提供的培训规定学时证明和所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按规定支付给退役士兵个人。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灵武市财政局和灵武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加强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承训机构不得将退役士兵参训记录作为依据重复申请人社等其他部门的培训补贴。对单位或个人挪用、截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灵武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学历教育,其资助资金根据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号)等国家政策确定,由所在学校向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