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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0101488693/2022-00001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1-12-30
责任部门 灵武市住建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水暖气信息公开
所属“五公开” 服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关于餐饮等行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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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燃气经营企业,各餐饮经营单位:

按照灵武市安委会《关于印发<灵武市深入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灵安委办发[2021]50号)文件精神,为深刻吸取湖北十堰“6.13”、辽宁大连“9.10”、辽宁沈阳“10.21"等燃气爆炸事故教训,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加强我市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我市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安装对象

全市餐饮等行业经营使用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使用燃气的工贸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的仓储场所、带有经营性质的所有餐饮场所以及企业、机关单位食堂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场所。如学校食堂、养老院、餐饮企业、大型工业企业、燃气充装单位、宾馆酒店、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安装方式

由供气企业进行技术指导,使用单位自行选购并选择安装单位,安装单位应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

三、安装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前。

四、安装要求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主要由气体探头和控制器两部分组成,当燃气在空气中的浓度超过设定值时,报警装置就会被触发报警,并对外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提醒用户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部分报警器装置还可通过电磁阀切断气源,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一道重要的安全防线。对于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来说,安装燃气报警装置后,能够有效防止爆炸、火灾等恶性事故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餐饮等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将隐患及时切断在萌芽状态。

1.报警装置的选型

(1)按照《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GB/T34004—2017)等相关技术规定,对面积小于80㎡的商业用气场所和小型餐饮厨房(使用的燃具为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超过46KW、额定热负荷总量不超过139KW的用于餐饮业提供烹饪服务的厨房),可选择安装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由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紧急切断阀等组成)。小型以上规模的餐饮等单位设置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时,可选择安装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由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紧急切断阀等组成)。

(2)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需具有国家认可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用户应与生产厂家或者安装企业签订安装维护合同。

2.安装技术要求

(1)购买的报警器应符合国家标准、有合格证书,且具有防爆电气设备安装资质,安装数量和位置等应符合安装要求,安装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同时供气企业不得供气。

(2)在安装报警器的同时应安装切断阀,切断阀涉及动燃气管道,必须由燃气公司专业人员进行安装。

(3)报警器安装位置:距离气源半径1.5米范围内,通风良好处:① 液化石油气比空气密度大,泄漏后停留在低处,报警器应安装在距地面约0.5米处。②天然气密度比空气小,泄漏后停留在高处,报警器应安装在距天花板大约0.5米处。③不能安装报警器的位置:墙角、柜内等空气不易流通的位置,易被油烟等直接熏着的位置。

(4)报警器使用一年后要返回厂家或者到当地计量院进行标定检测,因为一年之后内置传感器灵敏度降低会产生误差。

五、法律依据

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对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进行了强制性规定。

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2.2022年1月31日起,我市餐饮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装置损坏无法使用的,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依法停止供气或暂停供气,同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以下条例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新修订)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伍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伍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装报警器是餐饮等行业经营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对自身以及对消费者人身安全最基本的责任,广大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自觉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主动对接供气企业,尽快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购买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并取得国家相应的许可或认可的产品;定期检验、检测,确保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正常使用。

(二)强化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市住建部门将联合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乡镇(街道)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新《安全生产法》得到有效落实。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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