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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120101488693/2022-0008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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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灵武市住建局 | 成文日期: | 2022-06-02 |
责任部门: | 灵武市住建局 | 发布日期: | 2022-06-02 |
名 称: | 关于转发《关于规范银川市辖区房产测绘成果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关于转发《关于规范银川市辖区房产测绘成果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测绘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面积管理,强化对房产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确保测绘成果的合法性,增强房屋面积测绘工作的公正性,保护房屋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现将《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银川市辖区房产测绘成果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测绘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并登记后,均可在我市从事房产测绘。
二、房产测绘单位应与住建厅“宁夏互联网+智慧房产服务
平台”系统实现接通,具备数据传输条件,否则提交的房产测绘成果不予接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对符合登记条件并与“宁夏互联网+智慧房产服务平台”系统接通的测绘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布。
三、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与地方现行有效的测绘法规、技术标准。房产测绘单位、人员对其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对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房产测绘成果验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实施。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房产测绘成果质量监管,结合房产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和服务质量情况、投诉处理情况及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督检查,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房产测绘成果进行技术审查或抽查。
附件: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银川市辖区房产测绘成果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