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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120101488693/2022-00039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灵武市住建局 成文日期:2022-02-08
责任部门:灵武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2-02-08
名 称: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灵武市“智慧建管”建设工作的通知

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灵武市“智慧建管”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智慧建管”建设工作,完善我市建筑施工管理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建筑施工现代化管理水平,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推进“智慧建管”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20〕33号)等文件要求,现将灵武市“智慧建管”建设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项目范围

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类、社会投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适宜实施“智慧建管”系统建设的项目。

二、建设标准

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智慧建管建设技术标准》(DB64/T1684-2020)及相关政策法规进行“智慧建管”“6+X”模块建设(“6”为人员实名制、视频监控、环境监测、施工升降机监控、塔式起重机监控、企业建筑工人培训教育管理系统。“X”为可选模块。各项目根据实际需求自行拓展建设)。

属线性、分散建设性质项目应根据项目建设特点制定建设方案报市住建部门审核后,可适当对“智慧建管”“6+X”模块建设内容进行调整。

三、建设申报验收

1.建设及申报验收时限。凡在适用项目范围内的所有新建项目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15日内完成“智慧建管”系统建设及申报验收工作。

2.建设申报程序。施工单位应按照“智慧建管”建设要求,制定“智慧建管”建设工作方案,限期完成“智慧建管”建设,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自验,自验合格后向市住建部门申请验收并同时提交自验报告。

3.验收程序。市住建部门将在收到验收申请和自验报告后3日内组织自治区“智慧建管”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专家对施工现场系统建设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按照验收小组出具的意见进行整改,并于自验通过后主动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复验;验收合格但后期保障不到位的项目,或经市住建部门线上抽查、实地检查发现运行管理不到位的项目,市住建部门将撤销验收合格结论,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扣分,并进行通报批评。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及时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复验。

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切实做好“智慧建管”各项模块应用、设备正常运行、数据实时在线等的后期保障工作,发挥好大数据智能化对提升项目管理效能的“大价值”。

4.报停程序。各项目建设期间因冬季停工、长期停工或工程竣工等原因需中(终)止施工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需通过“智慧建管”系统平台提交中(终)止施工申请并获批准后,施工现场“智慧建管”平台方可停止运行。中止施工后需要恢复施工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在“智慧建管”平台上提交恢复施工申请并获批准后,施工现场“智慧建管”平台方可启动运行。

四、监督管理

市住建部门将对各工地“智慧建管”系统运行及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实行动态化管理,并根据巡查和评估结果,按季度予以通报并及时兑现奖惩。

1.对系统运行良好和管理到位的项目,将对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依据有关规定加诚信分值50分。对“智慧建管”建设及运行管理成效突出的项目,可向自治区住建厅申报“智慧建管示范项目”,验收通过对施工单位加诚信分值200分。

2.对系统运行异常,相关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项目,将对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扣诚信分值50分。

3.对应建设而拒不建设或下发整改通知拒不整改的项目,将对责任单位进行诚信惩戒,列入失信企业名单,限制在灵参与招投标等相关建设行为。

4.“智慧建管”系统建设将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未通过“智慧建管”建设验收的项目,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同时不能参与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和优质工程等评选。在日常监管和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审核中实行差别化管理。

五、工作要求

1.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智慧建管”建设工作要求纳入合同约定范围,保障相关建设费用,加强施工单位执行智慧建管建设的监管,确保“智慧建管”建设有序推进(相关费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9版)》纳入安全文明措施费之中,为不可竞争费用)。

2.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智慧建管”建设负总责,应完善“智慧建管”建设费用计划(费用从安全文明措施费中列支),按要求自主选定满足功能规范和接入标准的各型设备,规范签订设备采购、运维合同,加强劳资专管员及系统运维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强化各类设备运行维护保障工作,做好“智慧建管”系统的正常应用,提升数据质量。

3.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推进“智慧建管”建设,并有效应用于现场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开展“智慧建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建(建)发[2020]10号

      2.关于发布宁夏智慧工地设备参数与技术要求的通知 宁建(建)发[2020]18号

      3.关于进一步推进“智慧建管”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建(建)发[2020]33号

      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建规发[2019]5号


                                                

                                                    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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