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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0101488693/2022-00086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2-05-31
责任部门 灵武市住建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政策解读
所属“五公开” 决策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文字解读:《灵武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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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意义及依据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优化住房保障审批程序,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保障管理,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银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政府令〔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对《灵武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灵武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完善了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凡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毕业未满三年的灵武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本人及其家庭在灵武市无住房,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最长租赁期为3年,租赁期满可以按市场租金标准6元/平方米·月进行续租,有效缓解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

(二)在资格申请方面,进一步优化了住房保障资格审批程序,取消了实地调查的审核程序,审核时限由原来52个工作日压缩至30个工作日。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进行了调整,城市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调整为1.2元/平方米·月;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进城(外来)务工及新就业人员租金标准调整为3元/平方米·月。为减轻特殊困难群体的租金压力,增加了租金减免的规定,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零就业家庭、无收入来源的孤寡老人或重度残疾家庭等符合租金减免情形的保障家庭,租金可减免50%;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可免收租金。

(四)增加了住房保障申请人死亡退出保障的有关规定、申请住房保障的年龄及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调整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有关规定。

(五)对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责任重新进行了划分,公共租赁住房主体结构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发生损坏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维修维护;公共租赁住房的室内部位及其设施设备因使用损坏的,由承租人自行维修。

(六)增加了住房保障违规线索举报奖励的规定。

三、申请程序

(一) 申请住房保障需要提供的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

3.婚姻状况证明;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新就业人员可不提供);

5.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6.进城务工、外来务工、新就业人员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人社部门职工备案登记表或人社部门录(聘)用文件;

7.新就业人员提供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大专学历可不提供学位证书);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优抚等情况证明)。

(二)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初审。申请人向其户籍地或现居地(现居地居住须满1年)所在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对材料齐全的,由村(社区)上报至辖区乡镇(街道办)审核;

2.审核。乡镇(街道办)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工作情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所在乡镇(街道办)及村(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提交至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自然资源、人社、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对申请家庭车辆、住房、养老保险或养老待遇、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政府网站等媒介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轮候配租。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2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灵武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灵政办规发〔2020〕1号)同时废止。

政策咨询电话:0951-4038773

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日8:30-12:00  14:30-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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