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银川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地址:临河镇横山东任路东侧
经查明:银川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在银川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渗滤液处理系统扩建改造项目开工前未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 。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你(单位)陆万肆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 开户行:宁夏银行灵武支行
账 号:29000141100000201 地 址:灵武市广场东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或银川市住建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