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银川综合保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综合保税区
经查明:你(单位)组织实施的银川综合保税区标准厂房一区项目2014年3月15日开始建设,面积为101000平米,八个单体,2014年9月完工,一直未竣工备案。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银川综合保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决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行政处罚三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 开户行:宁夏银行灵武支行
账 号:29000141100000201 地 址:灵武市广场东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或银川市住建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