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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12010148754W/2022-00178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0-02-26
责任部门: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2-26
名 称: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武市征收(收回)土地及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武市征收(收回)土地及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灵武市征收(收回)土地及拆迁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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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灵武市征收(收回)土地及拆迁补偿标准

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征收(收回)及房屋拆迁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收回)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用地单位(个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采煤塌陷区安置补偿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灵武市征收(收回)土地及拆迁补偿标准》。

一、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征收。

1.集体土地征收土地补偿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有关标准执行(附件1)

2.国有土地征用。对依法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征用地周边相同类型土地基准年挂拍价格为基准价,依法进行评估补偿。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而导致国有土地收回的不予补偿。通过划拨或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尚未到期)的,土地不予补偿。

(二)房屋及附属物、附着物征收。

1.农村宅基地房屋及附属物、附着物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参照附件2执行,地上林木补偿参照附件3执行。搬迁补偿费每户1200元。以4口人家庭为基数,每增加1人增加300元。农户原有房屋拆除费每户补偿1200元,由农户按照签订的协议自行拆除。

2.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附着物征收按照规定程序采取货币补偿的,住宅用房、营业用房(含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厂房、库房等) 实行依法评估货币补偿,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门房、车棚等)补偿参照附件2执行,地上林木补偿参照附件3执行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用途、性质、建筑面积、产权人及承租人等以房产证、租赁证登记或合法建设批件(规划等)为准。

二、因征收征用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1.正常生产企业或被征收人因搬迁造成停产,其停产损失费参照附件4方式计算在册缴纳社保职工的1个月工资总额予以一次性补偿;在征收(收回)公告发布前已停产的企业除外。  

2.企业或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拆迁退出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参照附件4执行。

三、凡未经批准,违法乱搭乱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发布征收公告后,抢搭抢建各种建筑物及抢栽抢种的树木、农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其他

补偿标准2020年1月1日起实行。2019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征地拆迁公告的相关内容不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未尽事宜,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补充标准


附件:1.征地补偿标准

      2.征地拆迁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3.征地拆迁林木补偿标准

      4.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计算方式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