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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81-100/2021-00215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02-07
责任部门:灵武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1-02-07
名 称: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禁放区域的通告

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禁放区域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禁放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经营范围

(一)城区烟花爆竹零售区域为镇河塔市场,不再划定其他烟花爆竹零售摊点。

(二)禁止销售、燃放假冒伪劣、无证及A、B级烟花爆竹。

(三)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黄河路以北、东盛路以西、朔方路以南、西昌路以东的城市建成区;

(二)其他区域的党政机关、企业办公场所;

(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的区域。

三、涉及烟花爆竹管理的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黄色及以上预警时,采取应对措施期间,全市区域范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禁止举行各种燃放焰火的活动。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灵武分局、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安全、环保、文明和节俭过节,少燃放、文明燃放烟花爆竹。提倡燃放电子烟花。

全市查禁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全市查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2350

特此通告。


                                                             灵武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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