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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81-100/2021-00125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0-11-06
责任部门:灵武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0-11-08
名 称: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徐彦龙“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决定

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徐彦龙“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今年以来,全市上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大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和平安灵武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今年6月29日上午,我市民生佳苑小区居民徐彦龙在发现小区一男孩被卡入防护栏、随时会摔下来的危急时刻,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全力营救,最终使孩子成功脱险,在社会产生强烈反响,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进一步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弘扬社会正气,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徐彦龙同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人民币1万元。

希望全市干部群众以徐彦龙同志为榜样,学习他舍己为人、不怕牺牲的高尚品德和勇于担当、一往无前的忘我精神,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敢于见义勇为、乐于见义勇为,真正使见义勇为在全社会蔚然成风,让社会充满正能量。各单位要加大对徐彦龙同志英勇事迹的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见义勇为人员、积极参与支持见义勇为事业”的良好氛围,为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徐彦龙同志主要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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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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