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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81-100/2020-0010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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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6-08 |
责任部门: | 灵武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名 称: | 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综合保税区连接河东机场道路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银川综合保税区连接河东机场道路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灵武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综合保税区连接河东机场道路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进一步增强海关卡口查验功能,保障货物通道畅通,助力银川综合保税区更好发展,决定实施银川综合保税区连接河东机场道路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拟征收灵武市临河镇临河村范围内集体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武市征收(收回)土地及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灵政发〔2020〕9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位置、土地权属单位、地类和面积
(一)征地位置:位于临河镇临河村。四至范围:东靠空地,西靠邮翔公司内部道路绿化带,北靠河东机场道路,南靠银川综合保税区道路。
(二)土地权属单位:临河镇临河村村委会。
(三)地类和面积:
1.主要地类:集体园地0.0075亩、集体林地0.6375亩、集体交通用地0.2亩,国有土地9.275亩。
2.土地面积:10.12亩。
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实施单位:临河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补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
(四)《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武市征收(收回)土地及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灵政发〔2020〕9号)。
四、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
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灵武市征收(收回)土地及拆迁补偿标准》(灵政发〔2020〕9号)执行。
1.集体园地0.0075亩,补偿标准34143元/亩,补偿金额256元;
2.集体林地0.6375亩,补偿标准34143元/亩,补偿金额21767元;
3.集体交通用地0.2亩,补偿标准34143元/亩,补偿金额6829元;
4.国有土地不予补偿。
补偿总费用:贰万捌仟捌佰伍拾贰元整(小写:28852元)。
五、支付对象
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临河镇临河村委员会;属于农户或其他权益人所有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农户或其他权益人。
六、安置政策
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措施按照《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从土地出让等途径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国土资规发〔2016〕1号)《灵武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灵政发〔2017〕4号)执行,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
七、补偿登记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土地权益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到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或临河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相关手续。
联系单位: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
联系地点:灵武市灵州大道76号
联 系 人:路建军 13895086388
王永安 13995399168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