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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81-100/2020-0010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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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6-06 |
责任部门: | 灵武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20-06-06 |
名 称: | 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塔镇综合停车场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东塔镇综合停车场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灵武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塔镇综合停车场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我市交通运输发展需要,为规范快速通道交通运输秩序,保障城乡公交规范化运营,决定实施东塔镇综合停车场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拟征收灵武市东塔镇园艺村范围内集体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武市征收(收回)土地及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灵政发〔2020〕9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位置、土地权属单位、地类和面积
(一)征地位置:位于东塔镇园艺村。四至范围:东侧靠快速通道绿化带,西、北侧靠果园,南侧靠华电灵武电厂进厂道路。
(二)土地权属单位:东塔镇园艺村村委会。
(三)地类和面积:
1.主要地类:集体水浇地7.7亩、园地5.2亩、草地10.4亩、建设用地78.9亩。
2.土地面积:102.2亩。
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实施单位:东塔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补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
(四)《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武市征收(收回)土地及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灵政发〔2020〕9号)。
四、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
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灵武市征收(收回)土地及拆迁补偿标准》(灵政发〔2020〕9号)执行。
1.集体水浇地7.7亩,补偿标准37730元/亩,补偿金额290521元;
2.集体园地5.2亩,补偿标准37730元/亩,补偿金额196196元;
3.集体草地10.4亩,补偿标准37730元/亩,补偿金额392392元;
4.集体建设用地78.9亩,补偿标准37730元/亩,补偿金额2976897元;
5.砖混平房(住宅、泵房)88.12平方米,补偿标准650元/平方米,补偿金额57278元;
6.砖木平房(住宅)86.55平方米,补偿标准600元/平方米,补偿金额51930元;
7.枣树(1.5-3厘米)724棵,补偿标准16元/棵,补偿金额11584元;
8.枣树(3-5厘米)1530棵,补偿标准40元/棵,补偿金额61200元;
9.枣树(5-10厘米)2090棵,补偿标准80元/棵,补偿金额167200元;
10.枣树(10-15厘米)1349棵,补偿标准240元/棵,补偿金额323760元;
11.枣树(15-20厘米)679棵,补偿标准400元/棵,补偿金额271600元;
12.枣树(20厘米以上)52棵,补偿标准560元/棵,补偿金额29120元;
13.果树(3-5厘米)11棵,补偿标准40元/棵,补偿金额440元;
14.果树(5-10厘米)14棵,补偿标准80元/棵,补偿金额1120元;
15.果树(10-15厘米)63棵,补偿标准120元/棵,补偿金额7560元;
16.果树(15-20厘米)13棵,补偿标准160元/棵,补偿金额2080元;
17.果树(20厘米以上)5棵,补偿标准240元/棵,补偿金额1200元;
18.二年生杂树苗圃7.6175亩,补偿标准3000元/亩,补偿金额22853元;
29.护渠1406.7米,补偿标准24元/米,补偿金额33761元;
20.地窖308.76平方米,补偿标准280元/平方米,补偿金额86453元;
21.机井3眼,补偿标准4000元/眼,补偿金额12000元。
补偿总费用:肆佰玖拾玖万柒仟壹佰肆拾伍元整(小写:4997145元)。
五、支付对象
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东塔镇园艺村委员会;属于农户或其他权益人所有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农户或其他权益人。所使用土地和建设的建筑物必须合法合规,否则不予补偿。
六、安置政策
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措施按照《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从土地出让等途径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国土资规发〔2016〕1号)和《灵武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灵政发〔2017〕4号)执行,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
七、补偿登记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土地权益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到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或东塔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相关手续。
联系单位: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
联系地点:灵武市灵州大道76号
联 系 人:王利鹏 15609502666
韩 娟 13995492688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