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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81-100/2020-0010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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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6-17 |
责任部门: | 灵武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名 称: | 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马车寨农旅综合体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青马车寨农旅综合体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灵武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马车寨农旅综合体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灵武市新华桥特色小镇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决定实施青马车寨农旅综合体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拟征收灵武市崇兴镇龙须滩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武市征收(收回)土地及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灵政发〔2020〕9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位置、土地权属单位、地类和面积
(一)征地位置:拟征收土地位于崇兴镇龙须滩村。四至范围:农田以南,新华桥种苗场以北,滨河大道绿化带以东,昊王米业公司以西。
(二)土地权属单位:崇兴镇龙须滩村委员会。
(三)地类和面积:集体耕地206.67亩。
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实施单位:崇兴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补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
(四)《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武市征收(收回)土地及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灵政发〔2020〕9号)。
四、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
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武市征收(收回)土地及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灵政发〔2020〕9号)规定执行。
1.集体耕地206.6745亩,补偿标准34143元/亩,补偿金额7056487元;
2.枣树(1-3厘米)65棵,补偿标准16元/棵,补偿金额1040元;
3.枣树(3-5厘米)55棵,补偿标准40元/棵,补偿金额2200元;
4.果树(3-5厘米)5棵,补偿标准40元/棵,补偿金额200元;
5.杂树(5cm厘米)321棵,补偿标准3元/棵,补偿金额963元;
6.杂树(5-10厘米)96棵,补偿标准8元/棵,补偿金额768元;
7.杂树(10-15厘米)56棵,补偿标准15元/棵,补偿金额840元;
8.杂树(30厘米以上)186棵,补偿标准40元/棵,补偿金额7440元;
补偿总费用:柒佰零陆万玖仟玖佰叁拾捌元整(小写:7069938万元)。
五、支付对象
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崇兴镇龙须滩村委员会;属于农户或其他权益人所有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农户或其他权益人。所使用土地和建设的建筑物必须合法合规,否则不予补偿。
六、安置政策
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措施按照《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从土地出让等途径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国土资规发〔2016〕1号)《灵武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灵政发〔2017〕4号)执行,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
七、补偿登记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土地权益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到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或崇兴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相关手续。
联系单位: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
联系地点:灵武市灵州大道76号
联 系 人:路建军 13895086388
王永安 13995399168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