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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640112010148754W/2026-001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4-17 |
| 责任部门: | 灵武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6-05-13 |
| 名 称: |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合法性审核机构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26号)以及《中共银川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法办发〔2026〕4号)要求,经依法审核、确认,现将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合法性审核机构予以公布。各审核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核,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本通知公布的单位(详见附件)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本机构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的,应当报请其主管机关制定。
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办公机构、起草机构、合法性审核机构的职责,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源头认定、起草、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印发公布和清理等工作程序和要求,切实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三统一工作制度。
附件:《灵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合法性审核机构(2026年版)》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日
附件: